原告耿保龍訴被告山西路橋第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左權碩豐石料廠、任計林、耿保榮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以(2018)晉0722民初801號民事判決書做出原審判決,被告耿保榮、任計林、山西路橋第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晉07民終4號民事裁定書做出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左權縣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對(2012)左民初字第744號案件啟動再審程序,經本院審委會研究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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