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江山建材有限公司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贛0482民初1093號民事判決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1月23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被執行人江西宇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江西新江山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宇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贛0482執123號
判決日期:2020-06-29
法院: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責令報告財產令,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及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等發出協助查詢通知書。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房產、車輛、公積金、銀行存款、保險等財產。2020年6月22日,本院已向被執行人江西宇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失信決定書。本案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322498元,已執行0元,未執行322498元。經窮盡調查措施,因本院未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于2020年6月19日向申請執行人告知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夏剛
審判員熊愛民
審判員鹿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張志賢
判決日期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