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新江山建材有限公司訴被告江西宇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小連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小燕、被告委托代理人陳彬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西新江山建材有限公司與江西宇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贛0482民初1093號
判決日期:2019-09-29
法院: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江西新江山建材有限公司訴稱,被告因承建共青城市江益中心幼兒園項目與原告簽訂混凝土購銷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供應混凝土,主體封頂十天之內付清全款。2018年9月4日,經雙方結算,被告共欠原告貨款301070元。結算后,因該項目未完工,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25日間,原告繼續向被告供應混凝土,此期間被告共欠原告商砼款13080元。現該項目已全部完工,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貨款,2019年1月29日被告分別向原告出具兩張欠條,合計欠原告商砼款314080元。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3140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9055.97元(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按年利率6%計算);后續利息自起訴之日(2019年8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31408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支付違約金。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江西宇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欠款屬實,但被告暫時經濟周轉困難,希望分期分批償還。
經審理查明,被告因承建共青城市江益中心幼兒園項目與原告簽訂混凝土購銷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供應混凝土,主體封頂十天之內付清全款。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向被告供應混凝土。該工程于2018年12月底前已封頂。2019年1月29日,原、被告進行了結算,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兩份欠條,共欠原告貨款314080元。此后,被告未支付上述貨款,原告催討未果,故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商品混凝土銷售合同》、對賬單、欠條等證據在卷佐證,且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江西宇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江西新江山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14080元、利息8418元,合計322498元,并從2019年8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31408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35%的1.3倍支付違約金。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73.5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新江山建材有限公司承擔6.5元,由被告江西宇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306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小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殷淑怡
判決日期
2019-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