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江西宇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2018)贛0983民初2409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判:一、被告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西宇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70105元及利息1869073.5元,被告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諾在2018年5月3日前歸還原告宇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在2018年8月3日前歸還原告宇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余款在2018年11月3日前還清;原告宇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放棄對被告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如被告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時歸還前述任何一期款項,則被告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應立即一次性償還全部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并以剩余欠款本金按年利率24%計付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期間利息。三、案件受理費43113元,減半收取21556.5元,由被告江西科慧明有限公司承擔。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江西宇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