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執行人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崔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的(2020)云0302民初338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請執行,執行標的為49389.49元,執行費641元
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崔勇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云0302執2759號
判決日期:2021-05-13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含致被執行人的勸告信、執行風險告知書、信用懲戒告知書、典型案例、限制高消費令、報告財產令、相關法律規定及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并對其銀行賬戶、房屋、車輛情況進行了查詢,被執行人其名下無銀行存款,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房屋1套,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無法處置,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車輛1輛(未實際扣押),本院已將其依法納入失信人員名單并限制高消費,現因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財產,申請人亦無法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經約談,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2020)云0302執2759號執行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如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可隨時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何江維
審判員王俊
審判員謝曉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何昂
判決日期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