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云南天寶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寶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東混凝土公司)、云南翔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天公司)、一審被告曲靖九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福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云03民終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云南天寶建筑有限公司、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云民申39號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天寶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翔天公司項目部系翔天公司組建,翔天公司與江東混疑土公司2013年7月21日簽訂的《補充合同》約定需方項目經理于國君、現場簽收員鄒雪松、張建、對賬員于婷,可見,前述人員系翔天公司的工作人員。《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銷售結算表》、《確認函》可證實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從事銷售結算、對賬確認的人員系鄒雪松、張建、于婷,且,周之勇簽訂買賣合同及履行該合同均以翔天公司的名義進行,進而證實合同履行主體為翔天公司。二、天寶公司不是買賣合同相對方。雖天寶公司與九福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其從未組成項目部,亦未派駐工作人員。其未與江東混疑土公司簽訂、履行過合同,不能依據天寶公司與九福公司簽訂過施工合同及進行過工程結算來認定天寶公司購買了江東混疑土公司的混疑土。同時,本案證據足以證明周之勇掛靠翔天公司和天寶公司實際施工,翔天公司明知天寶公司中標承建案涉及工程項目的情況下,仍不撤銷以其名義組建的項目部,仍用其自己的員工與江東混疑土公司進行工程結算,原因在于翔天公司知道周志勇是公司掛靠人、實際施工人,相關費用由周志勇承擔,所以翔天公司才未撤銷以其名義組建的項目部和要求周志勇解除《商品混疑土供應合同》等合同。
江東混凝土公司提交意見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天寶公司系商品混疑土的實際買受人和實際使用人,雙方形成事實上的買賣關系,屬于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判決結果
駁回云南天寶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劉會全
審判員宗茂春
審判員鄒麗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書記員徐鈴云
判決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