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訴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分公司,被告曲靖天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惠敏、陳靜,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崇輝,被告曲靖天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逾期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與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云0302民初4740號
判決日期:2020-07-06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2015年8月6日和8日,被告因位于曲靖市麒麟區(qū)工程與原告簽訂《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及補充合同(以下簡稱為:合同)。約定,曲靖天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貨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逾期付款應支付律師費等。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供應混凝土67071m3,經結算被告應付貨款19068173.50元,截止2019年5月1日兩被告僅付貨款16800000.00元,現尚欠2268173.5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付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貨款2268173.50元,并按6.525%的罰息標準(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4.35%上浮50%)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至清償之日的逾期付款損失(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2日為147998.32元),合計2416171.82元;2、被告曲靖天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第1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兩被告承擔律師費41522.60元;4、被告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函費等全部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保全費4970元,訴訟保全查詢費30元,保函費7500元由被告承擔。
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逾期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視為其放棄答辯的權利。
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口頭答辯,我公司已經全額支付了貨款,原告欠我公司260萬元發(fā)票,是我公司法人個人支付原告方,原告沒有開具發(fā)票,要求原告將所欠的發(fā)票補齊,或者歸還260萬元到我公司法人個人賬戶內,要求解除對我公司的保全,并對我公司造成的經營損失進行補償,雙方簽訂了合同,都有收據和發(fā)票,補償合同是與被告曲靖天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的,也有付款憑證,原告起訴的數量是不符合的。
被告曲靖天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口頭答辯,我公司愿意對本案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我們只有付款明細賬,總的付款11898635元。
原告針對其訴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用于證明原告的基本情況。
2、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補充合同,用于證明被告與原告簽訂《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及補充合同,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的事實。
3、供貨及收款明細表、銷售結算表、送貨單,用于證明合同簽訂后,原告為兩被告供應混凝土,兩被告欠貨款的事實。
4、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計算表、最高法院律師費判例、保函費單據,用于證明原告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根據合同約定應該由被告承擔。
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逾期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并承擔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的法律后果。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曲靖天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上述證據來源合法,能客觀真實地證明原告的基本信息,及雙方簽訂《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補充合同》,約定了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及雙方對買賣貨品進行了對賬結算,確認了被告已付貨款16800000.00元,現尚欠貨款人民幣2268173.50元未支付,及約定了供方為追回貨款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由需方給予賠償,以及丙方對甲方應付乙方貨款向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事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逾期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視為其放棄舉證的權利,并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分公司針對其辯解,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發(fā)票復印件,用于證明原告公司向我公司出具發(fā)票。
2、收款收據復印件,用于證明原告公司已經收到了款項,并向我公司出具收據。
3、購銷合同、補充合同,用于證明雙方簽訂合同的事實。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告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證據1、2系復印件,內容看不清,證據形式不合法;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
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逾期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并承擔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的法律后果。
被告曲靖天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上述證據1、2雖然是復印件,客觀真實地證明了原告收到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支付的貨款,及原告向被告出具加蓋公司印章的收據的事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3來源合法,客觀真實地證明了原告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分公司,被告曲靖天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補充合同》的事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曲靖天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針對其辯解,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用于證明被告的基本情況。
2、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補充合同,用于證明被告與原告簽訂《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及補充合同,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的事實。
3、預付賬款明細賬,用于證明我公司代替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原告公司墊付了11898365元貨款。
4、(2019)云0302民初3622號民事裁定書,用于證明麒麟區(qū)法院凍結被告公司賬戶存款。
5、(2019)云0302執(zhí)保175號之四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用于證明法院執(zhí)行凍結被告公司工行賬戶存款50萬元。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告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1、2、4、5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對證據3付款事實認可,原告本案主張的訴請金額未支付。
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逾期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并承擔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的法律后果。
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地證明了被告曲靖天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及雙方簽訂《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補充合同》,以及被告曲靖天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代替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貨款11898365元和該公司被凍結賬戶的事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庭審與質證,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2015年8月6日,原告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乙方(供方)】與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甲方(需方)】,被告曲靖天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單位)簽訂了編號為SXBL-Cg-001-2的《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載明“建設單位:曲靖天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施工單位: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程地址:曲靖市麒麟區(qū)平安路。建筑面積:160000㎡結構類別:框架層數:32-33。……2.1、甲方所需商品混泥土規(guī)格、坍落度及單價:
序號
強度等級
坍落度
㎜
單價元/m3
其它要求
1
C10
210
各種混泥土在同一品種,標號價格基礎上增加費用如下:⑴抗?jié)B混泥土:P6:10元/m3;P8:20元/m3;P10:30元/m3;P12:40元/m3。
⑵早強混泥土:20元/m3。⑶細石混泥土:25元/m3。⑷水下混泥土:20元/m3。⑸道路混泥土使用道路水泥:30元/m3。⑹自密實混泥土:40元/m3。⑺丹強絲混泥土:30元/m3。⑻高流態(tài)混泥土:30元/m3。⑼微膨脹混泥土:25元/m3。⑽有特殊要求的混泥土,按添加材料價格增加費用。
2
C15
220
3
C20
230
4
C25
250
5
C30
270
6
C35
290
7
C40
310
8
C45
330
9
C50
360
10
C55
390
11
C60
420
2.2、商品混泥土原材料的要求:按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定要求使用原材料,確保其質量達到國家法定標準。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砼配合比及原材料的檢驗報告。2.3、甲方若需泵送,電泵單價為10元/m3,汽車泵送費21元/m3,每批次如小于60m3按60m3計費。2.4、甲方所需之商品混泥土總量約為85000立方米。……第十一條、違約責任:11.1、甲、乙雙方必需信守合同,各自履行權利義務,若一方違約,為補償另一方的損失需賠償違約金,違約金的賠償標準為本項目款項的5%。11.2、如因政府政策因素和其它不可抗力所導致的合同延期或不能履行,不屬違約行為無需承擔相關責任。……甲方(需方蓋章):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乙方(供方蓋章):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落款時間:2015年8月6日”。
2015年8月8日,原告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乙方(供方)】與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甲方(需方)】,被告曲靖天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丙方(擔保方)】簽訂了《補充合同》,約定:甲方所需商品混泥土規(guī)格、坍落度及單價(如上圖);主合同第八條“付款方式”變更如下:⑴7、8、9、10、15棟號用砼付款方式如下:乙方為甲方墊款供貨至7、8、9、10、15棟號達到±0.00以上第5層后,甲方于15天內付清所欠貨款的80%(若乙方為甲方墊款供貨超過4個月后,甲方7、8、9、10、15棟號工程進度仍未達到±0.00以上第5層,甲方亦應在自首次供貨之日起滿4個月后15天內付清所欠貨款的80%),所有余款于工程主體斷水后2個月內付清。以后按月結算,每月25日對賬,當月貨款于次月10日前付清。⑵11、12、13、14棟號用砼付款方式如下:乙方為甲方墊款供貨至11、12、13、14棟號達到±0.00以上第5層后,甲方于15天內付清所欠貨款的80%(若乙方為甲方墊款供貨超過4個月后,甲方11、12、13、14棟號工程進度仍未達到±0.00以上第5層,甲方亦應在自首次供貨之日起滿4個月后15天內付清所欠貨款的80%),所有余款于工程主體斷水后2個月內付清。以后按月結算,每月25日對賬,當月貨款于次月10日前付清。三、丙方對甲方應付乙方貨款向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逾期支付的,供方有權停止供貨或拒絕向需方提供相應的混泥土技術資料,并按欠款金額數收取每日5‰的違約金直到追回全部貨款為止。供方為追回貨款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由需方給予賠償。……八、甲方每次訂貨只能報一次尾數(即只能有一車裝載量少于6m3),當裝載量不足6m3/車時,乙方按車收取空載費,空載費為200元/車。……甲方(需方蓋章):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乙方(供方蓋章):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丙方(擔保方蓋章):曲靖天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落款時間:2015年8月8日。
在三方履行《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補充合同》的過程中,自2015年8月起至2018年4月期間,原告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供應了67071立方米的混凝土,按三方約定的單價,共計貨款人民幣19068173.50元。
2018年4月27日,經雙方人員進行結算簽字認可,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尚欠原告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3768173.50元。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此之后,未向原告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過貨款。
被告曲靖天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27日之后代替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向原告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1500000元(其中:2018年7月30日支付貨款人民幣500000元;2018年10月25日支付貨款人民幣500000元;2018年11月30日支付貨款人民幣500000元)。截止2018年11月30日,扣除被告曲靖天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代付的貨款人民幣1500000元外,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尚欠原告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2268173.50元未支付。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付款。原告遂訴至本院,提出前述訴求。
另查明,在三方具體履行《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補充合同》的過程中,原告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均由雙方認可的工作人員對每月商品混泥土的供貨數量、按雙方約定的單價進行了結算,并簽字認可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下欠原告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商品混凝土貨款人民幣2268173.50元,以及以下欠的貨款人民幣2268173.50元為基數,按5%計算的賠償違約金為人民幣113408.68元。
二、由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給原告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41522.60元、保全費4970元,以及訴訟保全查詢費30元,保函費7500元,合計人民幣54022.60元。
三、由被告曲靖天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6130元,由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原告已交納,執(zhí)行時由被告陜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一并支付給原告曲靖市江東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十日內一次性履行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長甘志國
人民陪審員荀春平
人民陪審員賈麗萍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李夢琳
判決日期
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