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人湖州鴻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嘉興市華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訴前財產保全糾紛一案,申請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嘉興市華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7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并已提供財產保全擔保
湖州鴻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嘉興市華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浙0502財保23號
判決日期:2021-04-02
法院: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立即凍結被申請人嘉興市華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7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
案件申請費770元,由申請人湖州鴻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黃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吳晨悅
書記員金子昂
判決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