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湖州鴻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西順鐵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浙0502民初690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湖州鴻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江西順鐵實業有限公司支付申請執行人湖州鴻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貨款262066.28元及暫計逾期付款利息18412元(以332066.28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被執行人須知,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
湖州鴻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西順鐵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502執1640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江西順鐵實業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有價證,扣劃了被執行人銀行賬戶×××58.1元。被執行人查無不動產和車輛登記信息。截至2020年9月17日,本案執行標的已執行到位×××58.1元。未發現被執行人江西順鐵實業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鑒于被執行人江西順鐵實業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報告財產,本院對被執行人罰款50000元。同時已對被執行人江西順鐵實業有限公司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消費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湖州鴻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綜上,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浙0502執1640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輝
審判員王振宇
審判員徐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金旭璐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