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州鴻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訴被告浙江嘉晨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本案依法由審判員黃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原告訴請判令:1.被告浙江嘉晨建設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貨款2242093.2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243019元(詳見計息表,2020年10月11日至清償日至仍按日息0.5‰);3.本案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由被告承擔
湖州鴻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與浙江嘉晨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案號:(2020)浙0502民初5622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被告答辯稱:要求協商解決
判決結果
一、被告浙江嘉晨建設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湖州鴻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貨款2242093.26元,支付違約金100000元,合計2342093.26元,分如下四期付清:
第一期:定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600000元;
第二期: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
第三期:定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
第四期:定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742093.26元;
二、若被告浙江嘉晨建設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任何一期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需加付原告150000元,且原告有權就該款項及剩余未支付款項一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原告湖州鴻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四、雙方無其他爭執;
五、本案受理費25537元,減半收取12768元,由被告浙江嘉晨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筆錄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合議庭
審判員黃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陶嫣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