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北京萬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原審第三人遼寧因泰立電子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立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366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萬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樹辰、薛晨光,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扈燕、史晶,泰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建軍、鄭孝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萬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管理(專利)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最高法知行終225號
判決日期:2020-05-28
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萬集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2.撤銷第3457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被訴決定)。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判決遺漏了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中技術特征‘在稱重平臺A受力時稱重平臺B不受力,稱重平臺B受力時,稱重平臺A也受力’并非是‘鉸接’所帶來的技術效果,應當是本專利限定的技術特征”的認定。萬集公司認為,對于每一項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來說,其保護范圍的確定應當將所包括的記載于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認定。本專利中,權利要求1、5中的技術特征“在稱重平臺A受力時稱重平臺B不受力,稱重平臺B受力時,稱重平臺A也受力”與技術特征“鉸接”為具有實質限定意義及協同作用的技術特征,被訴決定將其與“鉸接”分割進而認定為“鉸接”的技術效果,缺乏事實依據。二、原審判決關于“本案的具體爭議涉及對‘鉸接’的理解,以及根據該理解能否通過鉸接實現本專利‘稱重平臺A受力時稱重平臺B不受力’的技術方案”的認定存在事實認定錯誤。關于說明書是否公開充分的判斷,判斷主體應當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該判斷主體具備本領域基本技術常識的“人”,可以理解本方案的技術實質為具有鉸接特性地在稱重平臺A受力時稱重平臺B不受力,稱重平臺B受力時,稱重平臺A也受力,僅依據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即可以實現該方案,例如但不限于:在鉸鏈的軸套A和銷軸B上方可以預留一定間隙,軸套A與秤臺A連接,銷軸B與秤臺B連接;或者軸套A可以是去除上半部分的半圓形結構,只要能夠將銷軸B容納于其中即可。三、原審判決關于“本專利說明書未對如何實現權利要求1、5限定的‘在稱重平臺A受力時稱重平臺B不受力’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的認定存在事實認定錯誤。本專利中的技術特征“在稱重平臺A受力時稱重平臺B不受力,稱重平臺B受力時,稱重平臺A也受力”與“采用鉸接件將所述的稱重平臺A和稱重平臺B進行鉸接”協同形成對兩稱重平臺連接關系的完整限定。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已在說明書中公開充分,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采用鉸接件將所述的稱重平臺A和稱重平臺B進行鉸接,在稱重平臺A受力時稱重平臺B不受力,稱重平臺B受力時,稱重平臺A也受力”,已清楚完整的記載了兩稱重平臺的關系特征。由此,對所有通過的車輛進行動態稱重,根據數據時序關系識別出倒車情況,實現精確稱重的技術效果。應當基于符合發明目的原則認定是否充分公開。對于本領域公知的鉸接形式,鉸接關系對象之間由于不同需求,允許有不同的間隙設計。因此,原審判決未考慮“在稱重平臺A受力時稱重平臺B不受力,稱重平臺B受力時,稱重平臺A也受力”的限定作用,作出“本專利說明書未對如何實現權利要求1、5限定的‘在稱重平臺A受力時稱重平臺B不受力’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的不合理認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
泰立公司述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請求駁回萬集公司的上訴請求。
萬集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萬集公司請求:撤銷被訴決定。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本專利是申請日為2011年3月30日,授權公告日為2014年4月16日,名稱為“一種車輛動態稱重方法及裝置”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專利號為ZL20111007××××.7,專利權人為萬集公司。本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書如下:
“1.一種車輛動態稱重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方法包括:
采用兩塊相互連接的稱重平臺A和稱重平臺B承載駛過的被稱重車輛;
分別獲取所述的稱重平臺A和稱重平臺B上各自設置的稱重傳感器采集的所述被稱重車輛各軸的軸載信號;
根據所述的軸載信號生成所述被測車輛的軸重數據及軸行駛狀態數據;
采用鉸接件將所述的稱重平臺A和稱重平臺B進行鉸接,在稱重平臺A受力時稱重平臺B不受力,稱重平臺B受力時,稱重平臺A也受力;
兩塊稱重平臺均為矩形。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在所述兩塊稱重平臺中的一塊稱重平臺上設置兩組稱重傳感器,并在所述兩塊稱重平臺中的另一塊稱重平臺上設置一組稱重傳感器;
分別獲取兩塊稱重平臺上的三組稱重傳感器采集的所述被稱重車輛各軸的軸載信號。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根據三組稱重傳感器采集的軸載信號的時序,判斷出所述被稱重車輛在兩塊稱重平臺上的行駛狀態。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方法還包括:
采用線圈對所述被稱重車輛的到達進行檢測,生成稱重測量觸發信號;
采用輪軸對所述被稱重車輛各軸的軸型進行檢測,生成軸型信號;
采用紅外光柵對所述被稱重車輛的存在進行檢測,生成收尾信號;
根據各軸的軸載信號和對應的軸型信號生成各軸的動態稱重數據和軸型數據;
對所述的動態稱重數據進行處理獲取軸重有效數據;
對所述的軸重有效數據進行三角函數逼近處理獲取軸重基準數據和修正數據;
根據所述的軸型數據、軸重基準數據、修正數據以及收尾信號獲取被稱重車輛的軸重、軸型、軸組重、軸速車輛信息,并輸出所述的車輛信息。
5.一種車輛動態稱重裝置,其特征是,所述的裝置包括:
兩塊相互連接的稱重平臺A和稱重平臺B,用于承載駛過的被稱重車輛;
至少兩組稱重傳感器,分別設置在所述的稱重平臺A和稱重平臺B上,用于采集所述被稱重車輛各軸的軸載信號;
稱重數據處理器,用于接收所述的軸載信號,并根據所述的軸載信號生成所述被測車輛的軸重數據及軸行駛狀態數據;
鉸接件,用于將所述的稱重平臺A和稱重平臺B進行鉸接,在稱重平臺A受力時稱重平臺B不受力,稱重平臺B受力時,稱重平臺A也受力;
兩塊稱重平臺均為矩形。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裝置,其特征是,在所述兩塊稱重平臺中的一塊稱重平臺上設置兩組稱重傳感器,并在所述兩塊稱重平臺中的另一塊稱重平臺上設置一組稱重傳感器;
所述的稱重數據處理器分別獲取兩塊稱重平臺上的三組稱重傳感器采集的所述被稱重車輛各軸的軸載信號。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裝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稱重數據處理器包括:
軸行駛狀態識別單元,用于根據三組稱重傳感器采集的軸載信號的時序,判斷出所述被稱重車輛在兩塊稱重平臺上的軸行駛狀態以及軸數及每根軸的軸信息。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裝置,其特征是,所述的裝置還包括:
線圈,用于對所述被稱重車輛的到達進行檢測,生成稱重測量觸發信號;
輪軸,用于對所述被稱重車輛各軸的軸型進行檢測,生成軸型信號;
紅外光柵,用于對所述被稱重車輛的存在進行檢測,生成收尾信號;
所述的稱重數據處理器包括:
數據生成單元,用于根據各軸的軸載信號和對應的軸型信號生成各軸的動態稱重數據和軸型數據;
有效數據獲取單元,用于對所述的動態稱重數據進行處理獲取軸重有效數據;
三角函數逼近單元,用于對所述的軸重有效數據進行三角函數逼近處理獲取軸重基準數據和修正數據;
軸重輸出單元,用于根據所述的軸型數據、軸重基準數據、修正數據以及收尾信號獲取被稱重車輛的軸重、軸型、軸組重、軸速車輛信息,并輸出所述的車輛信息。”
本專利說明書0027段記載“稱重平臺101依靠位于其四個角的支點固定、支撐,稱重平臺102的一側依靠位于該側兩端的支點支撐,另一側通過鉸接件103與稱重平臺101鉸接,通過鉸接件103力的傳導使傳感器105a和傳感器105b受力,從而保證在稱重平臺101受力時稱重平臺102不受力,稱重平臺102受力時,稱重平臺101也受力。”
針對本專利,泰立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與權利要求1-8相對應的說明書公開不充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簡稱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權利要求1-3、5-7缺乏必要技術特征,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權利要求4、8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權利要求1-8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并提交了證據1-7用以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
2017年7月18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并于2017年11月2日舉行口頭審理。泰立公司當庭提交了證據8和證據9,萬集公司當庭提交了反證1-3,其中:
反證1:現代漢語詞典(修訂本),商務印書館,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1996年7月修訂第3版,其中載明“鉸接”是指用鉸鏈連接,而“鉸鏈”是指連接機器、車輛、門窗、器物的兩個部分的裝置或零件,所連接的兩部分或其中的一部分能繞著鉸鏈的軸轉動。
2018年1月8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8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公開不充分,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故宣告本專利全部無效。
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萬集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如下材料作為參考:
1.第200810100744.5號發明專利公開文本說明書,公開了一種門窗鉸接組件,其中說明書記載“開口卡槽的內徑稍稍大于螺紋柱的外徑,使得螺紋柱可以進入開口卡槽形成卡裝”。
2.《理論力學》,李卓求主編,武漢理工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其中第8頁記載“通常把銷釘和結構看作一體,若銷釘和圓孔是光滑的,支座的孔阻礙銷釘沿徑向向外的位移,而不能阻礙結構繞銷釘軸線的相對轉動”。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專利說明書是否公開充分,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的具體爭議涉及對“鉸接”的理解,以及根據該理解能否通過鉸接實現本專利“稱重平臺A受力時稱重平臺B不受力”的技術方案。
本案中,萬集公司在無效程序中提交的反證1是現代漢語詞典,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其中對“鉸接”的定義可以視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對“鉸接”的通常理解。反證1載明,“鉸接”是指用鉸鏈連接,而“鉸鏈”是指連接機器、車輛、門窗、器物的兩個部分的裝置或零件,所連接的兩部分或其中的一部分能繞著鉸鏈的軸轉動。由此可知,本領域技術人員通常會認為通過“鉸接”連接的兩個部件之間一般只存在相對轉動關系,而不存在徑向上的位移關系。
基于該通常理解,在本專利采用“鉸接”方式連接稱重平臺A和稱重平臺B時,由于兩平臺之間只能發生相互轉動,故當其中一個平臺受力時,另一個平臺也必然會受力,而非如本專利所聲稱的“稱重平臺A受力時稱重平臺B不受力”。在此情況下,如果本專利真正實現了其所聲稱的不同于本領域通常理解的“稱重平臺A受力時稱重平臺B不受力”,那么應該在說明書中對該實現方式予以充分公開,以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據此而實施,但說明書中并無與之相關的任何記載。
萬集公司另主張,在鉸鏈的軸套A和銷軸B上方可以預留一定間隙,或者軸套A是去除上半部分的半圓形結構,能夠將銷軸B容納于其中,此兩種方式軸套A和銷軸B可在徑向上產生相對位移,以此能夠實現“稱重平臺A受力時稱重平臺B不受力”,且該兩種方式也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對“鉸接”的通常理解。萬集公司所主張的此兩種連接方式,分別對應于其在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提交的參考材料1和2。對此,原審法院認為,首先,萬集公司已經明確該兩份材料僅供參考,而不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故該兩份材料無法佐證本領域技術人員對“鉸接”的通常理解。其次,即便考慮該兩份材料,參考材料1中的開口卡槽的內徑“稍稍大于”螺紋柱的外徑,兩者形成“卡裝”,此種結構下開口卡槽和螺紋柱也不能實現萬集公司主張的徑向位移,而只能相對轉動;參考材料2中則明確記載此種結構下銷釘和支座只能相對轉動,而不能徑向向外位移,與萬集公司的主張也不相符。
根據以上內容可知,本專利說明書未對如何實現權利要求1、5限定的“在稱重平臺A受力時稱重平臺B不受力”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由于權利要求1、5相應的從屬權利要求2-4、6-8也包含上述技術特征,故從屬權利要求2-4、6-8中的相關技術方案也未在說明書中得到充分公開,同樣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據此,萬集公司有關本專利說明書已經充分公開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于2019年5月22日判決:駁回萬集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萬集公司負擔。
另查,萬集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理論力學》,李卓求主編,武漢理工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其中第7頁倒數第1-2行記載,“將兩個構件或零件鉆上同樣大小的圓孔,并用圓柱銷穿入圓孔將兩個構件或零件連接起來,這種約束簡稱為鉸鏈”。
另查,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北京萬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徐燕如
審判員馬軍
審判員劉曉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賈曉燕
技術調查官頊曉娟
書記員劉岳天
判決日期
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