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王振標、北京市森貴恒遠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森貴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國電興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電公司)、北京萬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6民初53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森貴恒遠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與北京萬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3民終6714號
判決日期:2020-10-26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森貴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萬集公司支付國電公司工程款16萬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萬集公司、國電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一、《項目結算協議書》第二條關于按圖紙進一步核算及提供施工文件的問題,該條款確實有向萬集公司結算的證據作用(當時萬集公司的人參加了現場踏勘核算,但是沒有簽字,該條是為防止萬集公司不承認核算結果),但并非不約束國電公司,按照工程結算的一般情況,核算工程量、提供施工記錄文件是施工方應當配合做的。而且國電公司沒有完成全部施工,因此包死價本身就與事實不符。二、關于付款。森貴公司一共向國電公司支付工程款32萬元,其中2018年11月29日的20萬元直接打入國電公司賬戶,至于王振標和國電公司為什么分了8萬元,森貴公司并不知情,王振標主張支付了其他工程款,未提交有效證據,因此8萬元應認定為支付給國電公司的工程款。三、萬集公司的責任。萬集公司主張已經給清了工程款,但沒有提供有效證據,針對本案,萬集公司僅支付了10萬元工人工資。因為萬集公司和森貴公司并未最終結算(有的站包括本站并未按實際工程量結算),作為總包單位,萬集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四、國電公司未履行提交施工文件、開具發票等義務,僅判決支付工程款,有失公允。綜上,森貴公司認為,本案應當進行工程量鑒定并核算工程款,按照實際發生額確定工程款金額(國電公司提交了鑒定申請),并在查清全部工程款是否已經全部結清的情況下確定應當由誰承擔責任。
王振標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王振標不承擔連帶責任;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國電公司、森貴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國電公司所稱的24萬元工程款不是王振標與森貴公司的共同債務,且王振標未予認可。1.國電公司所稱的24萬元工程款并非王振標合同項下工程款項。森貴公司成立第一項目部,王振標以項目經理負責懷柔等三個地方的工程,包括王振標負責的湯河口站共6個站,森貴公司給王振標的工程造價僅是13萬元,國電公司所主張的24萬元工程款不能認定為王振標與森貴公司的共同債務。2.王振標僅是項目經理,且其本人經手收取的12萬元款項均發撥給了施工班組,本人并未占用一分錢,并且王振標也未多收到任何工程款。3.王振標對國電公司所謂的48萬元工程價款結算并未簽字認可。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國電公司沒有證據證實本案24萬元款項系王振標與森貴公司的共同債務,王振標承擔連帶支付義務無法律依據,一審判決王振標與森貴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適用法律錯誤。
國電公司、萬集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王振標、森貴公司的上訴請求。
國電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王振標、森貴公司、萬集公司連帶支付國電公司工程款24萬元;2.訴訟費由王振標、森貴公司、萬集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9月29日,萬集公司與森貴公司簽署《2018北京整車超限計重收費項目(合同號:CZ-BJ2018-0059-0065)》,就2018年北京整車超限計重收費項目土建施工工程達成協議,并簽署該合同,約定:一、工程范圍。1.工程名稱:2018年北京整車超限計重項目;2.工程范圍:27套整車計重收費系統;3.工程內容:圖紙以郵箱:guiyXXXXX@126.com圖紙為準。工程量以本項目制定的設計院提供的施工合同為準。(1)設備基礎及預埋件定位施工,(2)安全島施工,(3)防雷接地施工,(4)稱重路面施工,(5)排水施工,(6)管線敷設,(7)配合現場島改,(8)舊設備的拆除轉運,(9)保證上述工作正常進行所需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技術保證措施等。二、工期及價格。1.工期要求:工程應于2018年9月29日開始至2018年11月15日,由于不可抗拒的或其他原因,如:天氣、自然災害等,經業主、監理同意后可適當延長;2.交工日期:2018年11月30日開通并試運行……3.工程造價:單套價格:15.8074萬元,總價人民幣:426.8萬元,大寫肆佰貳拾陸萬捌仟元整。(大包價)/甲方確認工程量追加部分,單價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單單價執行(含10%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乙方自行交納。乙方提供土建施工發票及完稅證明正規發票)。本工程無論在合同文件中是否特別指出或說明,均包括了為完成本工程(圖紙及說明所示的范圍)所發生的任何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及稅金及與本工程有關的其他費用(如材料試塊及測試費)等均已包括在本工程合同價內。北三區:項目經理:王振保……四、驗收:本合同質量驗收依據甲方出具的施工圖,圖號為guiyXXXXX@126.com郵箱圖紙為準。乙方應按照甲方提供的工序指導工藝進行施工,并達到圖紙中描述的質量要求。五、付款方式:1.乙方進場后全部開挖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30%作為工程預付款(合同總造價低于5萬元無預付款)實際支付款項以實際開工車道的數量為依據,工程完工驗收支付65%,質保金5%,質保一年……庭審中,森貴公司、萬集公司一致認可,雙方簽署該《2018北京整車超限計重收費項目》包括了案涉湯河口復檢和初檢站工程。
森貴公司成立了第一項目部,由王振標擔任項目負責人,并將第一項目部公章交于王振標。王振標與森貴公司簽署的《項目部公章使用責任書》內容為:“經公司研究同意設立第一項目部,項目部負責人王振標。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起項目部公章交與王振標。王振標對項目部的一切經營行為負全部責任,公司只收取工程款總數的___%點位的管理費。王振標應按公司的各項制度認真做好施工現場的一切工作,在施工過程中的一切債權債務(包括所簽合同和購買的建筑材料、人員費用,與公司所簽合同無關的任何費用)由王振標承擔。王振標應認真管理、妥善使用公章,如有觸犯有關公章法律的規定,應負法律責任。王振標所作出的與項目部經營需要無關的個人行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負全部責任。”
2018年10月4日,森貴公司與森貴公司第一項目部(負責人為王振標)簽署《2018北京整車超限計重收費項目》,約定的“工程范圍”“工期”“驗收”與上述萬集公司和森貴公司簽署的《2018北京整車超限計重收費項目(合同號:CZ-BJ2018-0059-0065)》內容完全一致,不一致的約定主要包括:一、施工地點備注:湯河口綜合檢查站復檢1,張伍堡綜合檢查站1,番字牌綜合檢查站1,墻子路綜合檢查站1,北甸子綜合檢查站1,新城子綜合檢查站1;二、付款方式:1.乙方進場后全部開挖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20%作為工程預付款(合同總造價低于5萬元無預付款)實際支付款項以實際開工車道的數量為依據,工程完工驗收支付75%,質保金5%,質保一年……”。落款處,森貴公司加蓋了合同專用章,森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貴簽字,森貴公司第一項目部加蓋了公章,王振標簽字。
2019年1月24日,萬集公司(甲方)與森貴公司(乙方)簽署《補充協議》,約定,森貴公司承包萬集公司2018北京整車超限計重收費項目,截止2019年1月24日總完成工程量300萬,按合同質保金為5%,甲方需支付285萬。現萬集公司已支付乙方239.352元,由乙方提供全額1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萬集支付剩余金額45.648萬……。
2018年11月29日,森貴公司賬戶向國電公司賬戶轉入20萬元,并由國電公司和王振標作為收款方向森貴公司出具收款證明,載明“今收到北京市森貴恒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北京治超靜態秤改造工程所付工程款共計20萬元,大寫貳拾萬元整,收款單位或收款人收到工程款后,此工程所涉及的一切債權債務與北京市森貴恒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無關,由收款單位或收款人自行承擔。”國電公司和王振標一致表示,該20萬元的工程款,國電公司收取了12萬元,王振標收取了8萬元。王振標表示收取的8萬元用于支付其他站的工程款。
2018年12月22日,森貴公司第一項目部作為甲方,國電公司作為乙方,簽署《項目結算協議書》,約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專業分包甲方的懷柔區湯河口治超項目的初檢、復檢兩個稱臺基礎結算如下:一、本項目結算包死綜合價合計480000.00元(大寫)肆拾捌萬元整。二、并協議如下:1.乙方提供結算的主要數量需經按圖紙進一步核算,如有變化多退少補;2.乙方須向甲方提供所有的施工文件,包括圖紙、照片、施工日志及驗工文件;3.乙方的董吉柱同志需持續配合甲方后期結算工作。三、雙方商議付款計劃時間如下:1.本協議簽訂后,甲方及時支付乙方150000.00元(大寫)壹拾伍萬元整。乙方安排工人撤場,并及時支付勞務費,將工資的簽字明細表交給甲方一份原件;2.2018年春節前甲方支付乙方100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3.剩余款項扣除4萬元質保金后于2019年5月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4.本協議簽字之前,甲方已支付乙方120000.00元,(大寫)壹拾貳萬元整經雙方已確認;5.如完成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業主要求維修的,乙方應及時維修,如不及時維修甲方將從質保金扣除相應的維修費用;6.質保金肆萬元,在甲方質保期結束后一個月內及時支付給乙方。就以上事宜,甲乙雙方須共同遵守,如有違約另一方有權請求仲裁機構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待甲方款項全部支付給乙方后,自動失效。”落款處,加蓋了森貴公司第一項目部的印章、項目負責人王振標、森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貴簽字,國電公司加蓋了印章,蔣成斌簽字確認。
萬集公司在庭審中認可,其于2018年12月份對湯河口綜合檢查站初檢、復檢項目進行驗收且驗收合格。
2019年1月9日,森貴公司向國電公司開具了一張中國工商銀行轉賬支票,金額為15萬元,用途為工程款。該張支票最終因為“空頭支票”被退票。
2019年1月7日,張金艷向國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蔣成斌轉賬2萬元。當事人均認可此款項為森貴公司向國電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的一部分。
2019年1月24日,萬集公司代付了10萬元的國電公司的工人工資,具體為:向周利輝的賬戶轉入1.85萬元,向蔣志峰的賬戶轉入1.8765萬元,向董新朋的賬戶轉入1.8735萬元,向董啟坤的賬戶轉入1.2082萬元,向李忠杰的賬戶轉入1.8444萬元,向李崇剛的賬戶轉入1.3474萬元。以上六筆轉賬注明的摘要均為民工工資,共計10萬元。同日,國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蔣成斌出具收條:“經收到北京森貴恒遠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王建貴支付農民工資壹拾萬元整,100000.00,此款已發放到工人銀行卡內(此款由萬集公司代付)。”當事人均認可該10萬元系萬集公司代森貴公司向國電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綜上,森貴公司已經支付國電公司的工程款金額為24萬,具體包括:1.2018年11月29日向國電公司轉賬20萬元中的12萬。國電公司和王振標對該20萬元的解釋與《項目結算協議書》第三條第四項確認已經給付工程款的金額吻合,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即該20萬元中僅12萬為支付給國電公司的工程款,剩余8萬元系支付給王振標用于支付其他站的工程款;2.張金艷向蔣成斌轉賬的2萬元;3.萬集公司代付的10萬元。
雖然《2018北京整車超限計重收費項目》約定的施工地點為“湯河口綜合檢查站復檢”,但國電公司實際施工工程包括湯河口綜合檢查站初檢和復檢。王振標表示,對于湯河口綜合檢查站的初檢項目,由國電公司跟森貴公司直接對接。鑒于《項目結算協議書》包括了湯河口綜合檢查站的初檢、復檢項目,王振標在上面簽字認可,且庭審中國電公司并未放棄要求王振標支付工程款,因此,一審法院對王振標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國電公司、森貴公司、王振標在庭審中一致認可,《項目結算協議書》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中關于“按圖紙進一步結算”的約定的目的,是為了方便森貴公司和萬集公司進行結算,并不是約束國電公司、森貴公司和王振標。
再查明,關于本案的質保期,各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意見為:國電公司認為,因森貴公司資金緊張,故在《項目結算協議書》中加入“質保期”是為了延期付款,實際并沒有約定質保金;森貴公司認為,應當按國家規定走,最少不低于森貴公司與萬集公司約定的1年質保期;王振標認為,按合同走,合同沒有約定,就是沒有質保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第一,森貴公司作為分包方,通過簽訂內部承包協議、任命王振標為項目經理的方式,將工程再次分包給不具有建筑資質的王振標,王振標進一步分包給國電公司,該種行為為《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禁止,應為無效。盡管王振標與國電公司達成的口頭再分包的協議無效,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因此各方簽署的《項目結算協議書》有效,各方應當按照《項目結算協議書》進行結算。第二,案涉工程的結算價。《項目結算協議書》確定的國電公司自森貴公司分包的懷柔區湯河口治超項目的初檢、復檢兩個稱臺基礎的“包死綜合價”為48萬元。雖然《項目結算協議書》第二條約定“1.乙方提供結算的主要數量需經按圖紙進一步核算,如有變化多退少補;2.乙方須向甲方提供所有的施工文件,包括圖紙、照片、施工日志及驗工文件”,但是國電公司、森貴公司、王振標均認可該約定系為了方便森貴公司和萬集公司進行結算,并不約束國電公司、森貴公司和王振標。并且,第三條進一步明確了付款的具體期限:第一款約定“本協議簽訂后,甲方(森貴公司)及時支付乙方(國電公司)150000(大寫)壹拾伍萬元整……”,國電公司于2019年1月9日通過轉賬支票的方式履行該筆付款義務,但是因系“空頭支票”未能實際履行;第二款約定的“2018年春節前甲方支付乙方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指的是萬集代付的農民工工資;第四款約定的“本協議簽字之前甲方已支付乙方120000元(大寫)壹拾貳萬元整,經雙方已確認”,指的是2018年11月29日森貴公司向國電公司轉賬20萬元中的12萬元。由此可見,《項目結算協議書》屬于簽署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各方均確認國電公司施工工程的工程款共計48萬元,其中24萬元已支付,剩余24萬元未支付。第三,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主體。《項目結算協議書》約定的付款主體為該合同的“甲方”,即“北京市森貴恒遠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第一項目部”,在落款處加蓋了項目部公章,并且由項目部負責人王振標以及森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貴簽字。在涉案工程施工過程中,對于王振標掛靠森貴公司施工的事實,國電公司明知,現各方通過簽署《項目結算協議書》的形式共同對工程價款予以確認,應理解為森貴公司和王振標均認可對工程款的給付責任,故一審法院認為森貴公司、王振標應當對國電公司的剩余24萬元工程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萬集公司未在《項目結算協議書》中簽字,且與國電公司之間并不成立直接的法律關系,故對國電公司要求萬集公司給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對于森貴公司、王振標的內部責任關系,本案不予認定。第四,關于質保期以及質保金的處理。《項目結算協議書》約定了質保金4萬元,但對于質保期沒有明確約定。國電公司在庭審中關于質保期的陳述,因無證據予以證明且與《項目結算協議書》的約定不符,一審法院對該陳述不予采納。參照萬集公司與森貴公司、森貴公司與王振標約定的質保期均為一年,一審法院認為國電公司施工工程的質保期亦為一年比較合理。國電公司施工工程于2018年12月份驗收合格,現一年質保期滿,故不應再扣留國電公司的質保金。據此,一審法院于2020年1月判決:一、森貴公司、王振標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連帶支付國電公司工程款24萬元;二、駁回國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王振標提交了微信轉賬記錄和銀行明細,證明其收到的8萬元款項的去向。國電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表示認可,森貴公司、萬集公司對真實性表示認可。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它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400元,由北京市森貴恒遠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500元(已交納),由王振標負擔4900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谷紹勇
審判員張麗新
審判員張玉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楊揚
法官助理單海濤
判決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