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0559號裁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張長立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執行后依法向被執行人李毅、鴻鑫互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鴻鑫工程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接到執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該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張長立等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京03執1032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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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凍結、劃撥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0559號裁決確定的被執行人李毅、鴻鑫互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鴻鑫工程有限公司應支付的款項。
二、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李毅、鴻鑫互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鴻鑫工程有限公司應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遲延履行利息。
三、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李毅、鴻鑫互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鴻鑫工程有限公司應負擔的申請執行費以及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則依法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李毅、鴻鑫互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鴻鑫工程有限公司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賣、變賣其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其他財產。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寧群
審判員劉兵
審判員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陳蕾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