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彭高興與被執行人鴻鑫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蘇0509民初220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彭高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173662元,執行費2505元,本院受理后立案執行
彭高興與鴻鑫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509執719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5-26
法院: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執行過程如下:
一、2020年11月20日,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等執行文書,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且未到庭申報財產,本院已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其高消費。
二、2020年11月20日、2021年2月9日、2021年3月27日、2021年4月20日,本院四次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證券、車輛等財產情況,反饋顯示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均被其他法院在先凍結,本院亦進行了輪候凍結(凍結期限截至2022年3月26日),但未實際控制到款項;查封被執行人名下有一輛牌號為魯A×××××的機動車(查封期限截至2023年4月26日),但因該車輛下落不明,故暫無法進行處置。
申請人應當在上述查封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續封申請,否則期限屆滿后該項措施自動解除,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請人承擔。
三、2020年11月19日,本院向蘇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產登記信息,反饋顯示被執行人在蘇州范圍內無不動產;后本院委托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查詢其財產情況,反饋被執行人在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無不動產登記信息。
四、2021年4月28日,本院約談本案申請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執行情況并要求其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其表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生效法律文書、調查材料、財產查詢回執、本院電話約談筆錄等予以材料予以佐證。
綜上,本案申請執行標的173662元,執行費2505元,無實際執行到位款項,未收取執行費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章偉
審判員沈平
審判員朱應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沈瀾
判決日期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