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溫宿縣姑墨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喻朝兵、原審被告任建興、陳家坡、張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克蘇市人民法院(2020)新2901民初428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溫宿縣姑墨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喻朝兵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29民轄終5號
判決日期:2021-01-25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克蘇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溫宿縣姑墨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上訴稱,1、本案涉案工程系溫宿縣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基層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屬于惠民項目,中標之后出現(xiàn)過工程及價款變更事宜,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溫宿縣人民法院審理更便于查清事實。2、本案應適用不動產(chǎn)糾紛確定管轄,涉案項目所在地在建設時隸屬于溫宿縣,合同履行地也在溫宿縣,上訴人住所地亦在溫宿縣,故本案應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溫宿縣人民法院審理。綜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溫宿縣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喻朝兵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審被告任建興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審被告陳家坡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審被告張維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臧蘇紅
審判員孫朝紅
審判員陳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韓丹丹
書記員馬薇
判決日期
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