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楊衛東因與被上訴人方云陽、溫宿縣姑墨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姑墨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阿克蘇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民初16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衛東與方云陽、溫宿縣姑墨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新29民終133號
判決日期:2020-03-30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審查明:2018年5月,楊衛東雇傭方云陽在實驗林場管委會園林社區陣地綜合服務中心項目進行消防管道安裝。2018年5月11日下午5點30分許,方云陽在該建筑四層大廳作業時,因電錘鉆頭折斷,從二層腳手架上摔下,導致其摔傷事故的發生。當天方云陽前往阿克蘇地區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為:雙側跟骨骨折。2018年5月24日出院,共計住院13天。方云陽共計支付住院醫療費15545.88元,門診檢查費370元。2018年8月25日,方云陽委托新疆鑫源(雙語)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后續治療費評申請鑒定。2018年9月15日,新疆鑫源(雙語)司法鑒定所做出新鑫源臨鑒【2018】第0551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l、被鑒定人目前遺留雙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傷殘等級評定為九級傷殘,誤工期為165日,護理期為75日,營養期為75日;后續治療費約需10000元,方云陽支付鑒定費2180元。楊衛東向方云陽支付30000元。事故發生后楊衛東、方云陽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方云陽遂起訴。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是指在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的前提下,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活動自身受到傷害的,在提供勞務一方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楊衛東雇傭、方云陽從事消防管道安裝工作,、楊衛東與方云陽之間應屬勞務關系。、方云陽在為、楊衛東從事雇傭活動中不慎摔傷,、楊衛東作為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楊衛東作為雇主,負有排除安全隱患、保障雇員人身安全等責任。因楊衛東未盡到上述職責,故應對其雇員即本案方云陽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所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方云陽在工作過程中,自己系成年人,本身負有辨別危險、自我保護的注意義務,未對自己的安全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損害結果的造成具有一定的過錯。方云陽亦應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原審法院確定方云陽承擔次要責任即30﹪的責任。楊衛東作為雇主,對方云陽受傷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即70﹪的責任。方云陽要求姑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之主張,方云陽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系姑墨公司雇傭,故對方云陽要求被告姑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主張不予支持。
方云陽要求楊衛東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鑒定費的主張,應按法律規定按雙方責任比例核算后予以支持。對方云陽要求楊衛東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的主張,結合方云陽的傷殘等級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000元。方云陽要求楊衛東賠償醫療器具380元之主張,因該醫療器具費未提交發票,同時未有醫院醫囑,對該請求不予支持。方云陽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因方云陽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證據,故對該主張不予支持。對方云陽要求楊衛東賠償后繼治療費10000元的主張,因為該費用尚未實際發生,故不予支持,方云陽可在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楊衛東辯稱姑墨公司系工地管理主體,其系施工主體,姑墨公司承擔主要責任之理由,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對該辯稱理由不予采信。楊衛東經合法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理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經核算確認方云陽的損失為:醫療費15915.88元、傷殘賠償金131056元(32764元/年×20年×20%)、住院伙食補助費1560元(120元/天×13天)、護理費15750元(210元/天×75天)、誤工費34650元(210元/天×165天)、營養費2250元(30元/天×75天)、鑒定費218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合計205361.88元。
綜上所述,對方云陽要求楊衛東支付醫療費、傷殘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的主張,按照法律規定核算所得具體數額按責任比例予以支持。方云陽主張的后續治療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及要求姑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一、楊衛東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方云陽各項損失113753.32元(205361.88元×70﹪-30000元)。二、駁回方云陽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92元,由楊衛東負擔819元,原告方云陽負擔573元。重新鑒定費2000元【(鑒定費1000元+其他費用1000元),楊衛東已預交】,由楊衛東承擔。
楊衛東不服原判,上訴稱: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云陽之間無雇傭關系,且無勞動關系。一審認定事實無任何證據支持。2、被上訴人方云陽是為被上訴人姑墨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上工作時受傷,證明方云陽與姑墨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或者雇傭關系,故方云陽受傷的損失應由姑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3、一審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方云陽的經濟損失明顯存在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方云陽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方云陽辯稱:1、受上訴人楊衛東雇傭,到工地安裝消防管道中墜落受傷,與楊衛東是雇傭關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楊衛東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姑墨公司辯稱:1、本案與被上訴人無關,被上訴人不應被列為本案的被告,與方云陽無勞務關系。
本院經審理確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818.77元,由上訴人楊衛東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丁占國
審判員孟世敏
審判員萬雯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阿曼古力·牙生
判決日期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