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國新與被告甘肅飛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翔建設公司)、馬玉霞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國新、被告飛翔建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瑾及被告馬玉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趙國新、甘肅飛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馬玉霞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甘0902民初2881號
判決日期:2021-09-14
法院:酒泉市肅州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趙國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資53947.5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14日,被告飛翔建設公司將酒泉市特爾鮮大廈砌體工程承包給被告馬玉霞,馬玉霞于2017年4月將該工程勞務分包給原告。馬玉霞與原告口頭約定技工日工資為300元、280元、245元,普通工日工資為155元、145元不等,原告在該項工程中共產(chǎn)生技工300元×30天=9000元,技工280元×29.5天=8260元,技工245元×200天=49000元,普工155元×79.5天=12322.5元,普工145元×37天=5365元,以上共計產(chǎn)生人工工資83947.5元,二被告陸續(xù)給原告支付了30000元,剩余53947.5元二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推諉。被告飛翔建設公司辯稱,飛翔建設公司與馬玉霞系勞務承包關系,雙方之間的所有費用已經(jīng)全部結算并支付完畢,本案原告所起訴的勞務費用與飛翔建設公司無關,并且趙國新并非本案適格原告。
被告馬玉霞辯稱,原告干活的勞務費我已經(jīng)全部給原告發(fā)放,原告領了8、9個人,總計干活24天,當時我給原告說的是每個人按每立方120元算,結算時張掖的工人干的活是按照每立方米116元結算的。我每天都會去工地,發(fā)現(xiàn)原告有些活干的不好,我當時就給原告說了,最后驗收的時候因為原告和張掖的工人有些活沒干好被扣了30000元左右。原告在干活期間一直向我借支,勞務費基本都借支完了。
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本院對證據(jù)認定如下:對原告提供的:1.出工日記兩本,工資表一份,擬證實飛翔建設公司已將勞務費支付給馬玉霞,馬玉霞未向原告支付,也證實提供勞務的工人人數(shù)、工作時間。二被告對出工日記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無法證實原告的勞務費數(shù)額,對工資表真實性均有異議。本院對出工日記予以認定,對工資表因系原告自己制作,無二被告簽字確認,對工資表不予認定。2.視頻一份、錄音光盤一份,擬證實原告向二被告索要勞務費的事實。二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本院對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對被告飛翔建設公司提交的《砌體工程分包協(xié)議》、填充墻砌體工程檢驗質(zhì)量驗收記錄表、分包項目工程安全生產(chǎn)責任書、承諾書、馬玉霞身份證復印件、2017年砌體結算單、甘肅省農(nóng)村信用社轉賬支票存根、領款單、肅州區(qū)人民法院(2020)甘0902民初824號民事裁定書,被告馬玉霞質(zhì)證均無異議,原告質(zhì)證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被告提供的以上證據(jù)予以認定。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經(jīng)審查認定的證據(jù),本院查明事實如下:2016年9月14日,被告飛翔建設公司四分公司第二項目部經(jīng)理馬國財與被告馬玉霞簽訂砌體工程分包協(xié)議一份,將該公司承建的酒泉市特爾鮮大廈商場、辦公樓的砌體工程承包給馬玉霞。2017年被告馬玉霞向原告趙國新分包部分勞務,趙國新雇傭人員進行勞務施工。2017年12月12日,經(jīng)馬玉霞與飛翔建設公司結算,馬玉霞的勞務費共計51962元,飛翔建設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以轉賬支票方式向馬玉霞支付51962元,轉賬支票及領款單上載明的款項用途均為工資。之后,趙國新與馬玉霞在結算過程中產(chǎn)生爭議,趙國新帶人完成的工程量雙方至今未進行結算。
另查明,2020年3月,趙國新、馬愛榮等18人起訴馬玉霞、飛翔建設公司要求支付勞務費,庭審過程中,馬玉霞與趙國新均陳述,雙方口頭約定趙國新的勞務費按工程量計算,馬玉霞稱每立方100元,趙國新則稱每立方120元,雙方均未提供證據(jù)。本次庭審過程中,馬玉霞陳述,當時給趙國新承諾的是每人按每立方米120元計算,結算時按照每立方米116元結算的,工資已付清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趙國新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574元,由原告趙國新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周英4
判決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