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泉市福華建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福華建業公司)與被告甘肅飛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翔建設公司)、被告謝某、被告祁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甘肅飛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運某、被告謝某、被告祁晉國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甘肅飛翔建設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酒泉市福華建業有限責任公司與甘肅飛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謝某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902民初3867號
判決日期:2021-09-07
法院: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福華建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商砼款114070元,承擔違約金34221元,承擔律師費11000元,承擔本案涉訴費用。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經協商一致,2017年7月5日、2018年3月21日簽訂了兩份《預拌混凝土澆筑合同》,原告為被告供應混凝土,合同約定了價款、供應方式、雙方責任、違約責任等事項。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全部義務,被告尾欠114070元商砼款未付。
被告謝某辯稱,本人屬祁某的項目經理,供應材料及欠款屬實,具體結算數額不清楚。
被告祁某辯稱,本人掛靠飛翔建業有限公司,欠款屬實,同意協商解決,違約金及律師費部分承擔,盡快付清材料款。
被告飛翔建設公司未到庭進行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提供《預拌混凝土澆筑合同》、統計單原件,以證明雙方之間簽訂了商砼供應合同以及供應的數量及金額。被告謝某、祁某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5日、2018年3月21日,原告與被告謝某、祁某簽訂了兩份《預拌混凝土澆筑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承建的酒泉市××村籃球場、四壩海子濕地公園公廁供應混凝土,合同中約定了價款、供應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全部義務,被告一直未付清商砼款,至庭審時被告尾欠11407元未支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祁某支付原告酒泉市福華建業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商砼款114070元;
二、被告祁某支付原告酒泉市福華建業有限責任公司違約金11407元;
三、被告祁某支付原告酒泉市福華建業有限責任公司律師費5500元;
四、被告甘肅飛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謝某不承擔責任。
一至三項合計130977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被執行人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2557元,由被告祁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岳天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杜文艷
書記員俞丹
判決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