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酒泉瑞鑫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甘肅飛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甘肅飛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十一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的保單保函進行擔保
酒泉瑞鑫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與甘肅飛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甘肅飛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十一公司訴前財產保全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甘0902財保84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被申請人甘肅飛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酒泉農商銀行油田分理處(賬戶×××)的銀行存款,凍結期限為一年;
二、凍結被申請人甘肅飛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十一公司在酒泉農商銀行酒火路分理處(賬戶×××)的銀行存款,凍結期限為一年。
以上財產在價值896621.37元范圍內予以保全。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酒泉瑞鑫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盧彩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曹娜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