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訴被告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張雙娥、檀彥生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云鵬,被告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郎玉興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學,第三人張雙娥、檀彥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與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冀0191民初1427號
判決日期:2016-12-26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承包合同;2、由被告返還原告四萬元,并賠償損失2.7萬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24日被告與我公司簽訂了承包合同,約定由被告將其承攬的藁城煉油廠宿舍區項目外墻保溫工程以勞務分包形式發包給我公司,并向我公司收取了4萬元保證金。合同簽訂后我公司為履行做了積極準備,但被告始終沒有發出進場施工的通知。后經了解得知被告并沒有承攬上述建設工程,因此,也就不能將工程勞務部分進行分包,相關事實有公安機關的筆錄為證。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被告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第三人檀彥生來我公司說要接裝飾裝修工程,說甲方給預付款4萬元,馬上打到公司賬上,到賬之前,檀彥生每天到公司滯留,催叫給他轉帳。就在到款這一天,檀彥生坐等款到。款到我公司時,公司會計和郎玉興反問,為什么以個人打款,油廠為什么不給打款,檀彥生說“打款的是管工程的負責人,沒問題”接著檀彥生要求把預付款打到他的妻子張雙娥卡上。檀彥生等他妻子打電話說收到了,檀彥生才離開公司。一直到崔龍報警,也沒有再來過公司。2、檀彥生和崔龍等幾人提出要和公司簽訂承包合同,檀彥生崔龍兩人帶來了已經準備好的“承包合同”叫雙方蓋章。這時檀彥生一手遮天,說沒有任何問題,等工程下來了就給崔龍干。崔龍說,保證把活干好。這時我郎玉興相信他們兩個,就在合同上蓋了章。直白的說檀彥生崔龍兩人早就商定好了工程的具體運行,我郎玉興一點不知情。雙方違約應由檀彥生和崔龍負責。為此我認為兩人所謂訂的合同與我公司無關,此合同是個無效合同。打的款轉手就按他們約定節打到了檀彥生妻子卡上,款沒有在公司,應由檀彥生崔龍商定給工程活干或檀彥生和他妻子把款還給崔龍。才是合情合理。我郎玉興是太相信他們兩個雙方承諾就蓋了章,沒有想到他倆失言。3、崔龍三人第二次來我公司,說我公司是騙子,并打110報警。宋營派出所來人,崔龍說我郎玉興是騙子。我著急給宋營派出所解釋說:我給檀彥生打了電話,他現在在路上,到公司后又他向你們解釋。派出所問了崔龍,檀彥生還沒有來,派出所等不及。我把詳細情況1和2過程說給派出所。派出所當場表態本公司不是騙子,應由檀彥生和其妻子張雙娥負責。你們指崔龍報案,必須到下午2點到派出所,下午有專門的警官給你們錄像錄音。現在我們就告你們與本公司無關。給你和檀彥生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你們再上法院起訴。我們派出所只能調解,沒有判決的權利。4、派出所走后,崔龍要走,我不讓他走,他說什么時間可以走,我說檀彥生什么時候過來,說清了,你再走。一直等到崔龍手機響了,接了電話“已找到檀彥生,扣了人和車”這時崔龍說這與公司無關系了,我們雙方態度較好的握了手,雙方承諾崔龍不再找公司。我承諾公司有工程可以協作。一直到現在崔龍沒來公司,一直到2016年11月27日,接到法院傳票。崔龍告了公司。5、2016年11月27日接到傳票,我郎玉興給崔龍打了電話,反問崔龍為什么截了人和車沒有要回款,崔龍說:檀彥生說你截我,我沒有帶著錢,放了我給你拿錢。放了后沒有給錢,再也找不到人了。打電話催要款,檀彥生說我不欠你們的,你們應該找公司要錢。所以崔龍起訴了公司,這時我和崔龍說:我們兩個共同找檀彥生及張雙娥要錢。讓檀彥生給工程活干或還款。我郎玉興和崔龍正找檀彥生和其妻張雙娥,商洽此案怎么解決。給公司款收和發,給張雙娥款,銀行流水證明復印件,請法院查閱,款在張雙娥和檀彥生兩口子處,他們不給工程活干,就給人家現金為正理。此案與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
第三人檀彥生、張雙娥述稱,第三人與被告之前認識,因為被告知道第三人檀彥生有勞務方面的資源,而且質優價廉,所以在2016年8月份被告郎玉興找到第三人,說自己承包了外墻保溫工程,讓第三人檀彥生找工人,找到了以后給報酬。而且被告出具了授權委托書,委托檀彥生辦理煉油廠外墻保溫工程事宜。后檀彥生幫助原告找到了勞務工人,而且原被告已經簽訂了相應的合同,所以被告打給第三人39600元報酬。關于本案中原告起訴的保證金問題、損失問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是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問題,與第三人無關,被告要求第三人退還,也應當是另行提起訴訟,與本案無關。因為是不同的事實,不同的法律關系。所以被告申請追加檀彥生和張雙娥為第三人,于法無據。原告主張損失無任何依據,沒有實際損失。另,原告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崔龍扣押第三人檀彥生轎車一輛,至今未還。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24日,經第三人檀彥生聯系,原告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與被告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承包合同一份,約定被告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將藁城煉油廠宿舍區項目外墻保溫工程發包給原告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約定工程造價為97元/平米,總造價約叁佰萬元,原告接到被告入場通知后組織施工人員入場,在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開工五個工作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總造價的20%當做原告備料款,以后每月按實際工程計量計價的80%付工程款,并約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被告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程延誤或原告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原告的各項損失,所有責任后果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被告承擔。合同簽訂后,原告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及被告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在合同上蓋章確認。2016年8月30日,原告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龍通過其個人賬戶向被告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石家莊市開發區支行13×××02賬戶分轉款兩次,每次20000元,共計轉款40000元,轉款事由為合同保證金。2016年9月1日,被告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過其中國建設銀行石家莊市開發區支行13×××02賬戶向第三人張雙娥(第三人檀彥生之妻)62×××79賬戶轉款39600元,轉款事由為工程款。
另查明,被告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承攬石家莊藁城煉油廠宿舍區項目外墻保溫工程,也未能將該工程交付給原告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承包。
還查明,原告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與被告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承包合同后,于2016年8月30日與周傳臣簽訂購銷合同一份,約定購買周傳臣保溫板、鋼管租賃及網格,用于外墻保溫材料,交貨地點為藁城煉油廠宿舍區,總價款1300000元,并約定預付款為合同總價款30%,2016年9月6日,原告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通過其中國建設銀行石家莊裕華萬達廣場支行13×××32賬戶向周傳臣中國工商銀行給石家莊匯通支行62×××06賬戶轉款320000元,用途為保證金;2016年10月15日,原告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與周傳臣達成合同解除協議,雙方解除藁城煉油廠保溫材料購銷合同,因原告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違約,由原告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給付周傳臣違約金10000元,周傳臣已經收到違約金10000元。
2016年8月31日,原告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為藁城煉油廠外墻保溫施工,與萬自勇、王玉虎、郭春家、郭春亮簽訂勞動合同4份,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由萬自勇、王玉虎、郭春家、郭春亮從事藁城煉油廠外墻保溫施工,每月基本工資3000元,原告向萬自勇、王玉虎、郭春家、郭春亮發放2016年度9月份工資12000元,由萬自勇、王玉虎、郭春家、郭春亮簽字確認。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交承包合同、轉賬憑證、購銷合同、解除協議、勞動合同等及被告提交轉賬憑證,第三人提供授權委托書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與被告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
二、被告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保證金40000元;
三、被告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2000元;
四、駁回原告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75元減半收取737.5元,保全費690元,共計1427.5元,由原告石家莊佐潤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負擔127.5元,由被告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趙小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靳昭
判決日期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