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建強與被告無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城鄉建設局)、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大地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建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龍、趙鳳梅、被告城鄉建設局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雷、被告新大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新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建強與無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130民初1929號
判決日期:2021-06-01
法院:無極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建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對原告的房屋及圍墻周邊地基采取加固措施,排除妨害,消除危險;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合法擁有無極縣永筑裝飾材料批發部所在的房屋所有權及項下土地的使用權。2020年8月26日,被告在苗圍公園施工時,在原告房屋和圍墻外不到0.5米左右處挖掘了寬2米深2米多的深溝,導致原告房屋和圍墻地基松動,嚴重危及原告房屋和圍墻的安全。被告新大地公司系苗圃公園項目的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實施了挖掘行為,被告城鄉建設局系苗圃公園的建設、責任單位。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城鄉建設局辯稱,城鄉建設局系苗圃公園的發包單位,被告新大地公司系該項目的承建單位。當時城鄉建設局接到原告的投訴后,經過了解,我局已經督促被告新大地公司對挖掘的溝進行了填埋。
被告新大地公司辯稱,第一,原告不具備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原告所提供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并不能證明原告對訴爭土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權,因為該土地系無極縣無極鎮戶村村民田青哲等人承包的責任田,該地塊上根本不存在原告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證上載明的土地。第二、被告新大地公司只是對其依法中標的無極縣苗圃公園在征得該土地承包權人的同意后進行施工,對該土地上的垃圾進行清理掩埋,對該土地的挖掘行為屬于具體施工人員的個人行為,與被告新大地公司無關。綜上,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
1、李建強作為本案訴訟主體是否適格。
2、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原告李建強提交的證據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照片,擬證明原告系適格被告及被告侵權的事實。經質證,被告城鄉建設局無異議;被告新大地公司對土地使用證的真實性、關聯性有異議,對照片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土地使用證載明的地塊與本案訴爭地塊不一致,土地證載明的地塊不能證明是本案訴爭地塊;被告所進行的挖掘是為了清理和掩埋地上垃圾,并沒有對原告的權利造成侵害。
2、于彥光與戶村村委會簽訂的占地協議、原無極縣土地管理局關于于彥光占地建飼料養雞場的建設用地批準書、原告與田士昌和田運興關于戶村村南飼料廠出售協議書、無極縣永筑裝飾材料批發部營業執照復印件,擬證明原告對訴爭土地上的財產享有所有權。經質證,被告城鄉建設局無異議,被告新大地公司對于彥光與戶村村委會簽訂的占地協議、原無極縣土地管理局關于于彥光占地建飼料養雞場的建設用地批準書、無極縣永筑裝飾材料批發部營業執照復印件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該地塊與原告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地塊一致,對原告提交的原告與田士昌和田運興關于戶村村南飼料廠出售協議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該證據載明的位置與原告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位置一致。
3、原告與公安局辦案干警、城鄉建設局的有關人員、市長服務熱線、被告網絡信息截圖,擬證明被告侵犯原告權利的事實。經質證,被告城鄉建設局無異議,被告新大地公司有異議,稱該證據不能證明二被告存在侵權事實。
4、報警案件登記表、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擬證明被告城鄉建設局將包括訴爭土地在內的無極縣苗圃公園工程發包給被告新大地公司,二被告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經質證,被告城鄉建設局、新大地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被告新大地公司對證據的關聯性有異議。
被告新大地公司提交的證據有:
田青哲、田法謙、田敬友與無極縣無極鎮戶村村民委員會簽訂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復印件,擬證明訴爭土地使用權不歸原告。經質證,被告城鄉建設局無異議;原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該證據載明的土地與訴爭土地不一致。
被告城鄉建設局未提交證據。
本院依法對訴爭現場進行了勘驗,經質證,原被告均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于彥光經審批建飼料養雞場占用戶村村南0.69畝訴爭土地。2008年5月13日,原告與田士昌、田運興簽訂該飼料養雞場出售協議,原告以10000元的價格購買(設備除外),原告自2008年開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戶田敬友等三戶按每年每畝玉米、小麥各800斤進行賠產。2008年10月16日,原告對戶村四至為東至發虎、西至道、南至道、北至道的土地237.5平方米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該土地使用權證在原告購買的田士昌、田運興飼料養雞場房屋所占土地之內。2016年6月份,原告占用訴爭房屋注冊無極縣永筑材料批發部使用。2016年無極縣需建設苗圃公園工程施工項目,該項目包括訴爭土地在內,同年2月2日,被告城鄉建設局作為發包人,被告新大地公司作為承包人承建該項目,二被告并簽訂了施工合同。2020年8月26日,被告新大地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在原被告未就苗圃公園占地事宜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在原告購買的房屋北、東、南三面挖溝。原被告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原告遂訴至本院。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新大地公司已對其所挖的溝進行了填埋,但未完全消除危險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對原告在戶村村南苗圃公園東側的房屋排除妨害,消除危險。
二、駁回原告李建強對被告無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訴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狀及相關材料向本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窗口遞交或郵寄至本院訴訟服務中心(郵寄地址:無極縣,上訴材料收轉窗口收,電話0311-855××××1)。
上訴案件受理費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未交費也未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高志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司偉娜
判決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