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島四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皇島四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秦皇島四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303民初1106號
判決日期:2021-03-24
法院: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秦皇島四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254950元及違約金和保全費2020元。事實和理由:被告因建設91223部隊3585工程A標段施工需求,從原告處購買商品混凝土,共計欠付原告貨款401850元未支付。因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該筆貨款,被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原告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2019年8月31日前將欠付原告的該筆貨款全部付清,如果未按承諾向原告給付貨款,則自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供應混凝土完畢之日起,按未付款比例的金額及日息千分之二的標準向原告支付未付款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將該筆貨款實際給付原告。
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一、被告欠付原告實際貨款為131850元。被告于2019年4月14日因建設91223部隊3585工程A標段施工需求,與原告簽訂《秦皇島市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從原告處購買商品混凝土。至2019年7月底前,共計欠付原告貨款401850元未支付。但在2019年8月6日,被告通過電承背書和銀行轉賬方式,分別付給原告80000元個120000元貨款;后于2019年8月9日通過銀行轉賬付給原告50000元貨款;后又于2019年10月19日付給原告現金20000元整。至此,被告欠原告貨款數額為131850元,原告起訴的401850元不屬實。二、原告主張的違約利息過高。原告應在欠付貨款131850元的基礎上按照雙方簽訂的《秦皇島市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日息千分之二是原告與杜輝之間在承諾書中的約定,與被告無關,杜輝也不是被告處員工,未得到被告的委托授權。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14日,原被告簽訂《秦皇島市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買方(甲方):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賣方(乙方):秦皇島四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中國人民解放軍91223部隊工程A標段,工程預計總方量:3000立方米,供貨日期: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八、貨款結算及付款方式、貸款結算,甲乙雙方以甲方簽字確認的商品混凝土發貨單作為結算依據,甲方應配合乙方依據合同約定五日內辦理結算手續。付款方式:自混凝土澆筑之日起,每1000立方米結算全部砼款,澆筑完工3日結清全部余款。……十、違約、賠償,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均為違約。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應提前14天通知違約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2、若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混凝土貨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付款,甲方按如下約定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1)乙方停止供應混凝土,甲方在沒有付清乙方已供應的混凝土貨款之前,甲方不得委托其他單位供應混凝土,由此造成的任何、一切損失均由甲方承擔。(2)若甲方未按期向乙方支付混凝土貨款,從應付未付之日起,需方按欠付貨款金額的日萬分之五,向供方支付違約金。(如連續15日內部澆筑混凝土視為完工)。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9年5月19日至7月2日,供應給被告混凝土1105立方米,價款101850元,2019年7月19日至8月9日,供應給被告310立方米,價款103100元,2019年8月6日,被告支付原告120000元,2019年8月7日,被告支付原告80000元,2019年8月8日,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原告給被告開具了6張增值稅發票,金額共計504950元
判決結果
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秦皇島四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54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計算,以254950為本金,自2019年8月27日起按照日息萬分之五支付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64元,訴訟保全費2020元,由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梁德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振楠
判決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