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少杰與被告張磊、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少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建嶺、被告張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建強到庭參加訴,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馮少杰與張磊、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525民初1234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隆堯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馮少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塔吊租賃費89333元及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2、本案訴訟費及其他合理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1日,原與被告張磊簽訂《塔機租賃合同》,由被告租賃給原告型號為QTZ63型塔吊一臺,約定該設備每月租賃費為20000元,進出場費30000元;計費時間為2019年5月19日開始,以后每月月底收取租賃費,租期不足五個月按五個月計算,超過五個月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被告施工項目為邢臺中湖小學。合同簽訂后、原告將QTZ63型塔吊正式安裝到施工工地。使用期限為2019年5月19日至為2019年11月17日,計5個月29天,產生租賃費119333元、進出場費30000元。至2020年4月9日拆除塔吊,被告共向原告支付60000元。尚欠原告租賃費89333元。經原告多次討要未果。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系邢臺市中湖小學項目施工單位,二被告存在違法分包關系。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張磊辯稱,1、被告張磊主體存疑。被告張磊出生年月與訴狀不符,原告與張小磊簽訂的合同,沒有證據證明原告與張磊之間存在租賃關系。2、原告請求的租賃費缺乏證據支持。3、微信聊天記錄中不能證明本案承租人是張磊。4、公示牌照片中的張磊是工地的保潔員,沒有權利作為承租人。5、中湖小學南塔吊費用明細顯示,僅欠塔吊租賃費2.29萬元。6、南塔吊耽誤時間表記錄了因塔吊故障等原因共耽誤施工16.5天。以上僅僅說明工地塔吊租賃使用情況。
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庭前未提交書面答辯狀,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1日,原告與被告張小磊(張磊)簽訂《塔機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出租QTZ63型塔吊一臺,按自然天數計算,每月租賃費為20000元,進出場費30000元;租賃期限從2019年5月19日開始,每月月底收取租賃費,租期不足五個月按五個月計算,超過五個月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塔吊出現故障后,原告應在兩個小時內維修,如維修人員未到處有效維修,扣除當天租金;若因塔吊原因導致現場無法正常施工一天或以上,發生一次,從當月租金中扣除;被告施工項目為邢臺中湖小學。合同簽訂后、原告將QTZ63型塔吊正式安裝到施工工地。使用期限為2019年5月19日至為2019年11月17日,計5個月29天,產生租賃費119333元、進出場費30000元,以上共計149333元。租賃期限內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賃費、進出場費60000元。租賃期間,塔吊因故障共耽誤工期16.5天。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塔機租賃合同、塔吊開工時間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照片、塔吊費用明細、耽誤工期記錄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磊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馮少杰租賃費、進出場費78334元,并自2019年11月18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二、駁回原告馮少杰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16元,由被告張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田志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孟志超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