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洸與被告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大地公司)、河北展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楊洸與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展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133民初1763號
判決日期:2020-11-03
法院:趙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楊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支付勞務報酬57204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承包了被告在趙縣天山湖(金地悅府)工地中的8#、9#、11#樓的部分工程,由被告工作人員與原告簽訂了勞務承包協(xié)議,原告按照被告工作人員的要求完成了所有工程量,在2019年12月28日由被告的工作人員李家民結(jié)算,被告尚欠原告的勞務報酬57204元不予支付,原告系該工程實際施工人,趙縣金地悅府是被告開發(fā)的商品房,對未支付的工程款有付款義務。為了原告的權(quán)利不受侵害,故具狀起訴,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jié)果
駁回原告楊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1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狀及相關材料向本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zhuǎn)窗口遞交,或郵寄至本院訴訟服務中心(郵寄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郵編:051530,收件人:材料收轉(zhuǎn)窗口)
合議庭
審判員邢洪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海霞
判決日期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