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鄭州市金水區城市綜合執法局2019年12月3日作出金綜執法罰字[2019]第4690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被執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在京港澳高速與興達路交叉口西南角,施工工地黃土裸露,未采取覆蓋、灑水抑塵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經查,現場施工工地部分黃土裸露未覆蓋,經測量未覆蓋未灑水抑塵面積為120平方米。執法人員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防塵抑塵):“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的規定,違法行為為一般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之規定,決定對該單位罰款50000元。被執行人未在處罰決定書規定期限內繳納罰款,經催告,于2020年7月29日繳納罰款本金50000元。申請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執行加處罰款50000元。
本院審查認為: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提供的材料齊備,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被執行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繳納罰款本金,應當按日3%加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