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惠海起重吊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海起重公司)訴被告武漢快安佳建筑環境設備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安佳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4月29日被告快安佳公司提出反訴,本院經審查決定本訴與反訴合并審理。現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李紅獨任審理,分別于2016年6月3日、7月21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惠海起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小海及委托代理人鄧軍超、被告快安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俊平、肖成鵬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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