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玉芬與被告周文凱、周根華、江蘇華捷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鹽城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鹽城公司),第三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玉芬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建華、被告江蘇華捷園林建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友年、被告人保鹽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斌、平安財保鹽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飛,第三人紫金財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錢鵬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文凱、周根華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朱玉芬與周文凱、周根華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981民初37號
判決日期:2021-02-26
法院: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朱玉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周文凱、周根華、江蘇華捷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人保鹽城公司、平安財保鹽城公司賠償朱玉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227935.11元并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12月10日,朱玉芬駕駛自行車沿老204城際快速路機動車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駛至與S610線交叉路口南側轉彎向東橫過機動車道時,與由南向北行駛周文凱駕駛的蘇J×××××小型轎車碰撞,后又與由南向北行駛的周根華駕駛的蘇J×××××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朱玉芬受傷,三車受損。東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朱玉芬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周文凱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周根華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周文凱駕駛的蘇J×××××小型轎車在人保鹽城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周根華駕駛的蘇J×××××小型轎車在平安財保鹽城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懇請支持如前所請。
周文凱書面辯稱,1.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周文凱駕駛的蘇J×××××小型轎車在人保鹽城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2.蘇J×××××小型轎車的車主系人保鹽城公司,事發時周文凱系職務行為。3.事故發生后,周文凱墊付10000元,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周根華未應訴、答辯。
江蘇華捷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辯稱,1.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周根華系江蘇華捷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員工,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本起事故,周根華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由江蘇華捷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承擔。2.事故車輛在平安財保鹽城公司投保交強險和200萬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對朱玉芬主張的損失由法院依法處理。
人保鹽城公司辯稱,1.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蘇J×××××小型轎車在人保鹽城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2.對朱玉芬主張的損失:醫療費要求扣除15%的非醫保用藥;對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無異議;認可護理費9600元(80元/天×120天)、交通費500元、物損350元;誤工費由法院依法審核;殘疾賠償金認可標準及年限,但是傷殘等級過高;鑒定費、訴訟費不承擔。
平安財保鹽城公司辯稱,1.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200萬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2.事故發生后,平安財保鹽城公司墊付了10000元,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3.對朱玉芬主張的損失:醫療費要求扣除15%的非醫保用藥;對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無異議;認可護理費9600元(80元/天×120天)、交通費500元、物損350元;誤工費由法院依法審核;殘疾賠償金認可標準及年限,但是傷殘等級過高;鑒定費、訴訟費不承擔。
第三人紫金財保公司述稱,紫金財保公司在救助基金中為朱玉芬墊付38057.3元,要求在保險公司的賠償款中優先返還。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2月10日17時53分許,朱玉芬駕駛自行車沿老204城際快速路機動車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駛至與S610線交叉路口南側轉彎向東橫過機動車道時,與由南向北行駛周文凱駕駛的蘇J×××××小型轎車碰撞,后又與由南向北行駛的周根華駕駛的蘇J×××××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朱玉芬受傷,三車受損。東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朱玉芬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周文凱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周根華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周文凱駕駛的蘇J×××××小型轎車在人保鹽城公司投保交強險和限額為1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周根華駕駛的蘇J×××××小型轎車在平安財保鹽城公司投保交強險和限額為2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鹽城市第四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鹽四院司某所[2020]臨鑒字第1365號鑒定意見:1.朱玉芬因交通事故致創傷性硬膜外血腫、局灶性大腦挫裂傷、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頭皮血腫等,構成下列傷殘:A.后遺顱腦外傷后左下肢癱瘓(左下肢肌力4級),構成八級傷殘;B.后遺顱腦外傷后輕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構成九級傷殘;C.顱腦外傷行開顱手術后,構成十級傷殘;2.根據傷情及參照相關規定,誤工期限270日為宜,護理期限120日(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營養期限90日。為此,朱玉芬花費鑒定費3649.8元。事故發生后,周文凱墊付10000元,平安財保鹽城公司墊付10000元,紫金財保公司墊付38057.3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朱玉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40621.25元,其中給付原告朱玉芬92563.95元,返還被告周文凱10000元,返還第三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8057.3元(戶名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戶行招商銀行南京奧體支行,賬號12×××04);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朱玉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30621.25元(不含墊付款10000元);
三、駁回原告朱玉芬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72元,減半收取2736元(原告朱玉芬預交2360元,第三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交376元),鑒定費3649.8元,合計6385.8元,由原告朱玉芬負擔133.8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市分公司負擔3126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312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海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金磊
書記員朱琳
判決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