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烏魯木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因與被申請人石河子開發區宏業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新疆綠潤達農產品加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八師中級人民法院(2018)兵08民初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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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與石河子開發區宏業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新疆綠潤達農產品加工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審查裁定書
烏魯木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與石河子開發區宏業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新疆綠潤達農產品加工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審查裁定書
案號:(2019)兵民申211號
判決日期:2020-01-09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查過程中,再審申請人烏魯木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于2019年10月8日以其應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八師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為由,向本院書面提出撤回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準許烏魯木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撤回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徐鴻莉
審判員江帆
審判員米合巴努爾·阿不都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趙靜
判決日期
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