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煤公司)與被告江西省申旺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符邰凡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申旺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西省申旺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贛0121民初2025號
判決日期:2021-09-27
法院: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中煤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質量保修金1832592.94元及利息(利息以1832592.94元為基數,按同業拆借利率自2018年3月21日起計算至還清時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1年,原告中標承攬了被告開發的芳湖苑住宅小區F標段工程施工項目,為此,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總造價為62902547.25元,合同約定開工日期2011年3月16日,竣工日期2011年12月15日,工程款中包含質量保證金,約定為工程款的3%,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工程于2013年3月20日完成竣工驗收手續,原告已按合同要求履行了全部義務,經第三方審定,結算金額為57656722.15元,雙方對此金額都予以認可。工程驗收至今已7年,質保期已于2018年3月20日屆滿,被告逾期未支付質量保修金為1832592.94元,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其依法應當承擔支付責任并應支付逾期利息。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中煤公司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本院舉證情況如下:
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及公司變更通知書、被告企業信息報告,擬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適格。
證據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份,擬證明雙方是發包方和承包方的關系,是適格的原告被告,合同中約定了合同價款及建設工期等事項。
證據3、《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1份,擬證明約定了質量保修期限起算點和保修時間、相關的保修內容。
證據4、《結算審核報告》1份,擬證明由第三方出具并經雙方蓋章,確認了本工程造價57656722.15元。
證據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10份,擬證明該工程竣工驗收的日期是2013年3月20日,且該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
證據6、該項目被告支付工程款項的明細1份、支付憑證29張,證明被告申旺公司款項只支付了55824129.21元,還剩1832592.94元沒有付清。
被告申旺公司未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根據原告中煤公司的舉證情況,結合原告的訴稱和庭審中查明的事實,本院綜合認證情況如下:
根據原告中煤公司的證據1、2、3、4、5、6,結合原告的訴稱和本院庭審中查明的事實,同時因被告申旺公司未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應視為被告放棄質證的權利,故對原告中煤公司提供的證據1、2、3、4、5、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認定。
根據原告中煤公司的舉證情況和本院認證情況,結合原告的訴稱和庭審中查明的事實,本院綜合查明事實如下:
2011年3月16日,江西中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申旺公司簽訂了1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發包人申旺公司將其開發的芳湖苑住宅小區項目F標段73#—81#樓及3#地下室設計圖紙及招標清單范圍內的地建、裝飾裝修、給排水及電氣安裝等總承包工程內容(具體以實際完成工程量為準)發包給原告中煤公司施工,合同價款為62902547.25元,開工日期2011年3月16日,竣工日期2011年12月15日,該合同還就質量標準、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款項的支付、竣工驗收與結算、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同日雙方還簽訂了《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該保修書約定:本工程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金為竣工決算價款的3%,質量保修期限屋面及地下室防水工程為5年、裝修及電氣等工程為2年。同時該保修書第五條質量保修金的返還寫明:質保期滿壹年,在14個工作日內支付質量保修金的50%,質保期滿貳年,在14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的質量保修金。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進行了施工,所有工程于2013年3月20日經施工單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等單位竣工驗收,驗收結論為“符合設計及施工規范要求”。2014年3月,雙方委托江西省中奕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結算審核,該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出具贛中奕審結字[ZY-20170177]號《芳湖苑(象湖桃源)住宅小區項目F標段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審定金額為57656722.15元,雙方對此金額都確認并無異議并在結果表上蓋章。
審理中同時查明,江西中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已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江西中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為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于2011年1月28日至2014年1月9日先后29次共計向原告轉款人民幣46348216.99元、期間另代原告支付材料款、水電費、維修費等款項6筆共計人民幣9475912.22元,總計人民幣55824129.21元。因合同和保修書均是約定質保金按工程決算款的3%計算,而本案案涉工程決算款為57656722.15元,故案涉工程質保金應為1729701.67元,原告訴稱質保金為1832592.94元未向本院提供證據。原告向本院起訴是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質量保修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庭審中,因被告申旺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故法庭調解未能進行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西省申旺置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質量保修金人民幣1729701.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864850.84元為基數從2019年4月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另以864850.83元為基數從2020年4月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0年4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均計算至付清款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302元,已減半收取11651元,由原告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000元,由被告江西省申旺置業有限公司負擔965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舒泉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曾思施
書記員付桂珍
判決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