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煤集團)與被告六枝特區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煤集團委托代理人劉波、張騫鶴和被告交通局委托代理人劉勝華、廖江英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現已審理終結
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六枝特區交通運輸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203民初493號
判決日期:2021-08-31
法院: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審理中,原告中煤集團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并提供了擔保,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
原告中煤集團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887366元;2、判令被告以12887366元為基數向原告支付從2020年1月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20年1月6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LPR最新貸款利率3.85%計算,截止到2021年1月5日,利息暫計為496163.59元)。事實及理由: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中標屬于被告的六枝特區新增S214六枝至郎岱公路改造工程××標段項目,雙方于2015年6月26日簽署《合作協議書》,由原告負責組織施工,被告按約定支付工程款;該工程于2015年7月18日開工,2018年1月5日通過交工驗收,2018年12月31日完成審計,審計確定項目合同總金額為66097366元,截止到2020年12月30日,被告共撥付工程款5321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2887366元;按約定,被告應于審計結束后及缺陷責任期滿后支付所有工程款,本項目已于2018年12月31日完成審計,交工日期為2018年1月5日,缺陷責任期為兩年,至2020年1月5日,缺陷責任期已滿,但原告仍拒絕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被告交通局辯稱,原告中煤集團承建的S214六枝至郎岱公路××工程××合同段,審計結算金額為66090000元,截止到2020年底,交通局已支付原告工程款58931600元,代繳稅金2250000元,共計支付61181600,原告訴稱交通局尚欠工程款12887366元,這與事實不符;產生金額出入原因之一是交通局于2016年7月4日支付給原告2600000元,原告稱已將此筆款轉給六枝華匯交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但原告沒有提供轉賬憑證;原因之二是六枝華匯交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安排由湘中水利水電公司轉款3000000元作為工程進度款支付給原告,該款項應作為工程款抵扣;2020年春節前,由六枝特區鑫諾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特區政府的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六枝華匯交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特區政府的平臺公司)提供反擔保,貸款主體為貴州金海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貴陽銀行貸款5000000元,貸款資金用途是用于支付S214六枝至郎岱公路××工程××合同段項目的農民工工資,若貴州金海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無力還款,六枝鑫諾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及六枝華匯交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將承擔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綜上,交通局認為已支付中煤集團的工程款為66090000元,再扣除貸款5000000元,實際超付91600元;案涉工程為貴州省公路局直接管理項目,需由貴州省公路局組織竣工驗收,交通局于2020年按確定整理材料請求竣工驗收,但至今未驗收,項目目前處于質量缺陷期,不具備最終決算條件,故中煤集團主張的利息不應得到支持;請求人民法院核實調查清楚后依法判決。
對原告中煤集團出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身份證、《合同協議書》、《項目專用合同數據表》、《交工驗收證書》、《審計報告》、對賬單、轉賬單,被告交通局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對被告交通局出示的收據、科目明細賬,原告中煤集團對其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交通局出示的《股東會決議》、《委托擔保合同》、《反擔保保證合同》,原告中煤集團對其“三性”持有異議,本院認為,原告所出示的這三份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故不予確認。對被告交通局出示的支票存根、收據,原告對其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交通局補充出示了發票三張,證實其代中煤集團繳納了稅費2830424.99元,原告中煤集團質證意見是其中一張發票的稅率為0.0643,不合情理,故不予認可;后雙方達成一致,交通局所代繳的2267139.66元稅款,由應給付中煤集團的工程款中扣除,中煤集團不再另行繳納工程稅款。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認定的證據,本院查明如下事實:
2015年6月26日,原告中煤集團與被告交通局簽訂《施工合同》,交通局將六枝特區S214六枝至郎岱公路改造工程××標段發包給中煤集團施工,該工程于2015年7月18日開工,2017年4月竣工,經相關單位驗收,2017年11月3日簽發交工驗收證書,驗收結論為:交工驗收質量綜合評定為合格;工程款按進度付款證明書的50%支付,交工驗收后支付80%,竣工驗收后支付至95%,審計結束后及缺陷責任期后支付剩余5%,缺陷責任期為自實際交工日期起計算兩年;2018年12月31日,經貴州恩方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審計,六枝特區新增S214六枝至郎岱公路改造工程××合同段工程審定金額為66097366.05元。被告交通局先后支付原告中煤集團工程款53210000元,另交通局還支付中煤集團121584元,交通局認為應計算為工程款,中煤集團則認為該款系代交通局付給公路沿線受災的村民,不應計算為工程款;被告交通局為案涉工程代繳了稅款2830424.99元,雙方同意其中的2267139.66元稅款,由應給付中煤集團的工程款中扣除,中煤集團不再另行繳納工程稅款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六枝特區交通運輸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10498642.3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04197.7元(利息計算至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6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計算);
二、駁回原告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051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56051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六枝特區交通運輸局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鐘吉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盧榮浩
判決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