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廣源順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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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廣源順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新疆廣源順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新疆廣源順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訴訟請求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新疆廣源順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新疆廣源順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新疆廣源順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訴訟請求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0106民初346號
判決日期:2021-08-12
法院: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新疆廣源順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勞務費137400元、利息16488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利率按月息千分之五計息);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以137400元為基數,按月息千分之五計算自2021年1月2日起支付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3、請求被告承擔本案保險擔保費1000元、保全費1289.44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1日原、被告簽訂《阿勒泰市清潔供暖示范項目自來水管網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同暫定價款為1374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分包合同內所有義務,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勞務費。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訴至法院。
被告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答辯期內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被告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認為,本案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適用專屬管轄糾紛,由合同履行地阿勒泰市人民法院管轄。同時雙方簽訂的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第20條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但合同中約定的簽訂地為烏魯木齊市,并未明確約定是在頭屯河區,屬于約定不明,且本案合同實際簽訂地為阿勒泰市工程施工地。綜上,本案應移送至工程施工所在地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阿勒泰市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董莉
人民陪審員黃芬榮
人民陪審員程寶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賈菲菲
判決日期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