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執行人海南碧水瑞今環境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海南福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標的為人民幣8460000元及利息,執行費69700元,共計人民幣8529100元。執行依據為(2018)瓊9023民初1200號民事判決書,因被執行人未履行上述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
海南碧水瑞今環境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海南福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瓊9023執10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3-05
法院:澄邁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立案執行后,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海南福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在執行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如實申報財產情況,但被執行人未履行。
執行中,本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和海南法院執行司法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含互聯網賬戶)、股票證券、工商股權、不動產、車輛等財產進行了查證,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銀行存款2485467.38元,該款已經扣劃,并在支付執行費69700元后,將案款2415767.38元轉匯給了申請執行人。除了上述存款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向澄邁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出協助查詢函,經查,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本院已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被執行人作出限制消費令的強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方本案財產調查情況、采取的措施及本院將依法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方未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其未表示同意本院依法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截止2019年9月20日,本案尚有案款5974532.62元及利息未執行到位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魯啟福
審判員鄭蓓蓓
審判員王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邢益凱
判決日期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