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貴州航空清山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依據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黔04民終1064號民事判決及本院(2016)黔0403民初1180號民事判決申請執行貴州晶泉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內容為“依法強制被申請人履行(2016)黔04民終1064號民事判決書,責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幣919156.74元、違約金1200000元(小計2119156.74元),并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每月100000元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直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依法責令被申請人自2017年2月15日起以2119156.74元為基數,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直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對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網絡銀行存款、證券、車輛、不動產等財產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