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素建材公司”)與被告福建省融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祥建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日華、被告福建省融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永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與福建省融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121民初4187號
判決日期:2021-04-23
法院:閩侯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源素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融祥建設公司償還源素建材公司商品砼貨款共計365413.9元并支付違約金(以365413.9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貨款還清之日,暫計至起訴之日為166446.02元),合計531859.88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7日,融祥建設公司因承接“福州市新晉安第二中心小學”工程項目與源素建材公司簽訂《商品砼供應合同》,合同約定:融祥建設公司向源素建材公司購買各規格型號商品混凝土,雙方于每月25日前結算上一月供應的商品砼貨款,融祥建設公司在建設單位當期進度款到賬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該筆商品砼貨款的80%,余款在混凝土供應結束后六個月內付清。源素建材公司若連續30日未接到融祥建設公司書面供料需求,視為融祥建設公司停工,融祥建設公司應在停工之日起20日內付清源素建材公司已供商品砼款,否則融祥建設公司應向源素建材公司支付所拖欠全部款項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等維權費用。合同簽訂后,源素建材公司嚴格遵照合同約定履行供貨義務。根據雙方對賬結算確認:截止2017年9月30日,融祥建設公司共向源素建材公司購買商品砼9250.5立方,貨款合計2387047.5元,欠款合計837047.5元。2017年10月、11月,融祥建設公司又向源素建材公司購買商品砼223立方,貨款合計78366.36元。截止起訴之日,融祥建設公司拖欠源素建材公司貨款合計365413.9元。
融祥建設公司辯稱,一、融祥建設公司與源素建材公司確實存在商品砼買賣合同關系,但款項已經付清。自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30日期間,源素建材公司提供的商品砼經初步計算是8744.5立方,但不是按這個單價,融祥建設公司計算的貨款合計是2092501.5元。融祥建設公司根據工程進度,陸續向源素建材公司支付210000元。雙方商品砼的款項已基本結清。二、融祥建設公司在雙方商品砼買賣過程中沒有授權除了李維珍、肖錦輝之外的任何第三人簽訂合同或者協議間簽收所發貨單或者結算單,源素建材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除了有李維珍和肖錦輝簽字的合同和結算單,其他的證據系源素建材公司自行制作的與本案不存在關聯性。請求法庭依法駁回源素建材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源素建材公司提供的補充協議,證明雙方協議一致自2017年5月10日起各個標號混凝土單價在上一次調價基礎上加30元/立方。本院認為該補充協議中需方僅有蔣心恒簽字,源素建材未提供證據證明蔣心恒系融祥建設公司授權人,本院不予采信。2.源素建材公司提供的結算單,證明經雙方對賬結算確認截止2017年9月30日,被告共向原告購買商品砼9250.5立方,貨款合計2387047.5元,拖欠貨款合計837047.5元。本院認為源素建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2016年11月、12月、2017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結算單上簽名人員系融祥建設公司授權人員,本院不予采信。3.綜合價信息,證明2017年10月,C25碎石25mm的含稅綜合價分別為泵送375.52元,非泵送347.89元;C15碎石25mm的含稅綜合價為泵送340.01元;2017年11月,C20碎石25mm的含稅綜合價非泵送344.36元,C25碎石25mm的含稅綜合價為非泵送364.32元。本院認為該證據與本案不存在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4、發貨單,證明2017年9月,源素建材公司向融祥建設公司供應商品砼344立方,融祥建設公司現場人員簽收;2017年10月、11月,源素建材公司向融祥建設公司供應商品砼223立方,融祥建設公司現場人員簽收。本院認為源素建材公司無法證明發貨單上簽名人員系融祥建設公司授權,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上述有效的證據及庭審筆錄,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融祥建設公司于2016年6月7日與源素建材公司簽訂《商品砼供應合同》,合同編號為YS-HT20160607001。融祥建設公司自2016年11月29日至2019年2月2日共計向源素建材公司支付商品砼貨款共計2100000元
判決結果
駁回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9305元,減半收取計4652.5元,由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林建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黃巧夷
書記員蘇佳
判決日期
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