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文建與被告福建省融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以下簡稱“融祥公司福清分公司”)、福建省融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祥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文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祥鍵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融祥公司福清分公司、融祥公司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陳文建與福建省融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福建省融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181民初7606號
判決日期:2020-10-27
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陳文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融祥公司福清分公司、融祥公司共同賠償陳文建各項經(jīng)濟損失9654.06元;2.本案訴訟費由融祥公司福清分公司、融祥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3月1日,陳文建行走在福清市音西街道西門公交車站的人行道上時被堆放在人行道上的建筑材料絆倒受傷。陳文建撥打了120后住院治療5天,花費醫(yī)療費2354.06元,出院診斷為腰背部挫傷,多處挫傷等。融祥公司福清分公司為施工和堆放材料的主體。現(xiàn)依法要求融祥公司福清分公司、融祥公司賠償陳文建醫(yī)療費2354.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5天=250元、營養(yǎng)費250元、護理費300元/天×5天=1500元、誤工費200元/天×20天=4000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請予以支持。
融祥公司福清分公司未作答辯,亦未舉證、質證。
融祥公司未作答辯、亦未舉證、質證。
因融祥公司福清分公司、融祥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質證權利,本院僅對陳文建提供的證據(jù)進行審查核實。經(jīng)審核,陳文建提供的手機拍攝相片欲證明其被絆倒受傷的事實,而陳文建未能提供拍攝相片的原始載體予以核實,且無法從相片中判斷具體地點、受傷人員等情況,在無其他證據(jù)佐證情形下,對該相片的證明力不予確認。陳文建提供的其他證據(jù)可以作為認定其住院接受腰背部挫傷、多處挫傷、××治療等事實的依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并結合法庭調查,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陳文建于2019年3月1日在福清市音西街道西門公交站撥打120急救電話。福清融強醫(yī)院出診并將陳文建收治入院。陳文建傷情經(jīng)入院診斷為:腰背部挫傷、多處挫傷,2019年3月6日出院診斷為腰背部挫傷、多處挫傷、××。住院后福清融強醫(yī)院給予陳文建輸液、止痛、活血化瘀、抗××治療等治療措施。陳文建支付了門診醫(yī)療費918.1元、住院醫(yī)療費1445.96元,合計2364.06元。2019年4月3日,陳文建以福清市人民政府音西街道辦事處為被告提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請求福清市人民政府音西街道辦事處賠償其各項經(jīng)濟損失4604.06元,其中醫(yī)療費2354.06元、護理費240元/天×5天=1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5天=250元、誤工費100元/天×5天=500元、交通費100元、營養(yǎng)費200元。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閩0181民初2925號民事判決,駁回陳文建的全部訴訟請求。陳文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9年8月14日,陳文建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閩01民終6103號民事裁定,準許陳文建撤回上訴。2019年10月16日,陳文建提起本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陳文建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陳文建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嚴昌輝
人民陪審員吳錦霞
人民陪審員林月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劉瑋
判決日期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