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陳文建因與被上訴人福建省融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以下簡稱“融祥公司福清分公司”)、福建省融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祥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閩0181民初76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陳文建、福建省融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1民終4571號
判決日期:2020-10-27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陳文建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陳文建的一審訴訟請求;2.本案上訴費由融祥公司福清分公司、融祥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福清市院前急救隨車診療記錄單、出入院記錄、12345回復、照片等一審證據(jù),已經(jīng)相互印證證明陳文建在福清市音西街道西門公交被融祥公司福清分公司、融祥公司隨意堆放在人行道上的建筑施工材料固定繩絆倒的事實。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在陳文建舉證的證據(jù)足以推定其主張的事實的情況下,此時的舉證責任在融祥公司福清分公司、融祥公司,融祥公司福清分公司、融祥公司在經(jīng)工商登記的地址送達無果后,采取公告形式,應承擔不利后果。綜上,請求二審改判支持陳文建的上訴請求。
融祥公司福清分公司、融祥公司未作答辯。
陳文建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融祥公司福清分公司、融祥公司共同賠償陳文建各項經(jīng)濟損失9654.06元;2.本案訴訟費由融祥公司福清分公司、融祥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陳文建于2019年3月1日在福清市音西街道西門公交站撥打120急救電話。福清融強醫(yī)院出診并將陳文建收治入院。陳文建傷情經(jīng)入院診斷為:腰背部挫傷、多處挫傷,2019年3月6日出院診斷為腰背部挫傷、多處挫傷、××。住院后福清融強醫(yī)院給予陳文建輸液、止痛、活血化瘀、抗××治療等治療措施。陳文建支付了門診醫(yī)療費918.1元、住院醫(yī)療費1445.96元,合計2364.06元。2019年4月3日,陳文建以福清市人民政府音西街道辦事處為被告提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請求福清市人民政府音西街道辦事處賠償其各項經(jīng)濟損失4604.06元,其中醫(yī)療費2354.06元、護理費240元/天×5天=1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5天=250元、誤工費100元/天×5天=500元、交通費100元、營養(yǎng)費200元。一審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閩0181民初2925號民事判決,駁回陳文建的全部訴訟請求。陳文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9年8月14日,陳文建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閩01民終6103號民事裁定,準許陳文建撤回上訴。2019年10月16日,陳文建提起本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人身遭受損害的被侵權人應當舉證證明行為人實施了加害行為、存在人身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等事實。在陳文建未能舉證證明其摔傷的具體地點、具體原因等情形下,陳文建提供的在卷證據(jù)無法證明融祥公司福清分公司、融祥公司實施了侵權行為,亦無法證明陳文建住院接受治療的損傷與融祥公司福清分公司、融祥公司存在因果關系,更無法證明融祥公司福清分公司、融祥公司在陳文建主張的該起事件中存在過錯,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陳文建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應對陳文建的全部訴訟請求予以駁回。融祥公司福清分公司、融祥公司經(jīng)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一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駁回陳文建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陳文建負擔(已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根據(jù)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陳文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吳一萍
審判員馬青
審判員陳碧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盧里燦
書記員黃曉琴
判決日期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