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無數據
陜西銀河輸變電有限公司與楊澎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112民初11632號
判決日期:2021-01-29
法院: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案由
判決結果
民間借貸糾紛
適用程序
簡易程序
原告起訴意見
訴訟請求
1、被告萬元,償還其借款本金30,2,被告支付其利息14,4(以借款本金30為基數,按月息2%為標準,自2018年7月21日起計算至2020年7月21日止),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18年6月29日,被告向其借款30萬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據》,約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20日,借款期內無利息,若超時還款則按日計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當天其依約向被告履行了出借款項義務,但借款期滿后被告一直不予還款,其催要至今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答辯意見
被告未出庭答辯。
本院查明的事實
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告所述相符。
裁判理由
及依據
雙方借貸關系屬實,原告已向被告實際支付借款,被告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應償還全部借款并支付違約金。原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亦無不妥,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裁判主文及上訴權利
被告楊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陜西銀河輸變電有限公司借款30萬元及利息14.4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60元、公告費8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與上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組織
合議庭
審判員張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佳敏
判決日期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