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皖捷金屬通風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騰華冷暖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警鐘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合肥皖捷金屬通風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萍、被告安徽騰華冷暖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華、被告安徽省警鐘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合肥皖捷金屬通風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騰華冷暖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警鐘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04民初8732號
判決日期:2021-02-26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7316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1234元(以473163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自2018年9月12日暫計算至2019年6月12日,以后款清息止),以上合計494397元;2、請求判令第二被告對第一被告欠付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4月15日,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安農大試驗綜合樓防排煙系統安裝合同》,約定由原告負責安徽農業大學實驗綜合樓通風設備的安裝工程,工程款暫定57萬元,工程款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決算,最終以實際決算金額為準;工程款按照進度支付,安裝結束后付款至80%,驗收合格付款至95%,余款5%作為質保金,待質保期滿支付。2016年7月29日,經第一被告確認,因增加工程量新增工程款為149163元。2018年9月11日,雙方對工程款進行最終決算,經雙方確認,決算后的工程總款為719163元,第一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46000元,仍欠付工程款473163元。安徽省警鐘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以下簡稱“警鐘舒城分公司”)于2018年2月18日出具一份《授權付款委托書》,自愿對第一被告的上述欠款承擔付款責任,屬于債的加入,第二被告作為警鐘舒城分公司的總公司,負有當然的付款義務,然截止本案起訴之日,兩被告對欠付的工程款一直未付,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鑒于以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一辯稱:原告方起訴這個金額當時是通過我們公司來支付給他的,在中途他要讓我們公司出具一份債權轉讓證明,承建方也同意了,所以這筆款應該說在很早以前已經轉給何海了,所以我方沒有義務來償還這筆款項。
被告二辯稱:我公司沒有參與該項目的施工。我公司與廣西建工簽訂合同,完全是為了在工程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施工資質,不能進行竣工驗收。消防是強制驗收的。讓我們公司代簽形式上的一個備案合同。所以該工程款我公司不享有權益,因此我公司也不能承諾他人來領取該工程款項。如果是我公司施工的這個工程款也應該由我總公司所享有。分公司無權承諾該工程款由他人領取。原告訴求我公司是債的加入。我不存在著債的加入。委托書是分公司出具,授權付款委托書顯示的完全不是債的加入,而是授權針對分公司享有的針對總公司承建的分公司承諾有出具給某個公司的委托付款,實際上就是一個委托付款,但該委托付款明顯不成立的。再退一步說即使該委托付款函成立,享受權利的也不是本案原告而是個人。因此原告訴求我方主體是錯誤的。我公司針對該筆款項不應該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1.原告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適格。2.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企業信用信息打印件,證明兩被告的訴訟主體適格。3.《安農大試驗綜合樓防排煙系統安裝合同》原件、《安徽農業大學實驗綜合樓報價單》原件、《安農大增補報價單》原件、《工程決算匯總表》原件,證明證明原告與第一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且合同約定了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等。經第一被告確認,增加工程款為149163元。決算后的案涉工程總款為719163元,第一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46000元,下欠工程款473163元。4.《授權付款委托書》復印件,證明第二被告對第一被告欠付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第二被告承建安徽農業大學實驗綜合樓消防安裝工程,工程地點在合肥市蜀山區。被告一法人無證據提交;被告二圍繞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1.承包協議書,證明施工不是我方公司,與廣西建工第四公司簽訂的合同是被告一公司,工程款不是我公司享有;2.被告一公司出具的說明,證明廣西建工將工程款轉給被告一公司。原告提交的證據1-3、符合證據三性要求證據效力予以確認。原被告所舉其他證據不符合證據三性要求,證據效力不予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載明承包人為廣西建工集團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分包人安徽省警鐘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工程安徽農業大學實驗綜合樓消防安裝工程,地點合肥市蜀山區合作化路與清溪路交口分包工程承包范圍圖紙范圍內的消防安裝工程,包括消防栓系統、噴淋系統、送排煙系統及相關的強弱電部分,分包合同價款310萬元,開工日期2015年3月20日,竣工日期2016年11月20日等。2016年4月15日,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安農大試驗綜合樓防排煙系統安裝合同》,約定由原告負責安徽農業大學實驗綜合樓通風設備的安裝工程,工程款暫定57萬元,工程款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決算,最終以實際決算金額為準;工程款按照進度支付,安裝結束后付款至80%,驗收合格付款至95%,余款5%作為質保金,一年后付清。2016年7月29日,新增工程款為149163元由被告一簽字確認。2018年9月11日,經雙方確認,決算后的工程總款為719163元,第一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46000元。2018年2月18日的《授權付款委托書》復印件載明我公司承建的《安徽農業大學實驗綜合樓消防安裝工程項目》其中通風工程合同價570000元和增補合同價149000元,合計719000元,已經支付246000元,剩余款項473000元,現委托安農大實驗綜合樓項目部將通風設備款直接匯入何海(身份證)名下,所付通風設備款從我公司承包的消防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由張華簽名并加蓋安徽省警鐘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的公章,張華稱當時該公章由其管理并使用。張國政于2018年4月15日在該委托書中簽批同意代付此款,具體金額必須等項目部與張華決算后扣除質保金以外部分余款為依據,超出部分項目部不承擔。具體如果有糾紛由我公司承擔相關責任。安徽滕華冷暖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范圍為消防工程、中央業態冷熱源環境系統銷售、安裝、售后服務、消防器材、工礦產品銷售。合肥皖捷金屬通風工程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冷暖通風系統工程安裝、設計、施工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騰華冷暖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支付原告合肥皖捷金屬通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3163元以及自2019年9月2日以473163元為基數計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違約金至款清時止;
二、駁回原告合肥皖捷金屬通風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716元,減半收取4358元,由被告安徽騰華冷暖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嘉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童星
判決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