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世武與被告孫衛東、安徽省警鐘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以下簡稱警鐘分公司)、安徽省警鐘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警鐘公司)、蚌埠百樂門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樂門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世武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在慶、警鐘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玉樓、警鐘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開春、百樂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宜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衛東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世武與孫衛東、安徽省警鐘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302民初759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陳世武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孫衛東向原告支付勞務報酬5720元;2、判令被告警鐘分公司、警鐘公司、百樂門公司對上述勞務報酬款項承擔連帶支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四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孫衛東從警鐘分公司處承包蚌埠市百樂門小區工地的消防設施安裝工程。原告經人介紹到該工地從事消防工程工作。2019年2月21日原告與被告孫衛東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勞務報酬5720元。原告和被告孫衛東是雇傭關系,被告孫衛東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被告警鐘分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單位,被告百樂門公司系案涉工程的發包方,按照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和實際施工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警鐘公司系警鐘分公司的總公司,應對警鐘分公司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后原告多次向四被告索要款項均未果,故提起本次訴訟。
被告警鐘分公司辯稱:1、欠條數額系阿拉伯數字,不規范,完全可以添加數字,無法確認其客觀真實性,且警鐘公司并不欠此筆費用。2、警鐘公司已足額支付孫衛東案涉工地相關費用628901.32元。孫衛東班組所做消防防水不合格,導致兩部電梯被淹沒的維修費20505元應由其班組承擔。孫衛東班組在完成合同價款不足70%時便提前退場,后續工作由他人接手。孫衛東班組僅完成60余萬元的工作量,其在2017年2月28日接受蚌埠市人社局詢問時回答“警鐘公司已付59萬元左右,已發給工人42萬元左右,剩余十幾萬元用于買輔助材料了”。從這方面看孫衛東當時欠農民工工資不會超過20萬元,但本次24人起訴金額累計40萬元,可以看出有虛假成分。3、孫衛東班組現有24名人員起訴勞務報酬合計425922元,按照孫衛東制作的工資表顯示,還有尚未起訴的30余人員勞務費合計20萬元。這所欠的60萬元勞務費系孫衛東隨意炮制。綜上,孫衛東出具的欠條隨意性太強,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警鐘公司的答辯意見與被告警鐘分公司一致。
被告百樂門公司辯稱,1、百樂門公司與警鐘公司簽訂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依據合同的相對性,百樂門公司與原告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不具有向原告付款的義務。2、本案系勞務合同糾紛,原告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其提供勞務的相對方支付勞務報酬。百樂門公司已經向警鐘公司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不應對原告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百樂門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證明原告身份信息及訴訟主體資格。
2、被告孫衛東身份證(復印件)及被告警鐘分公司、百樂門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打印件)。證明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3、欠條。證明原告在被告孫衛東處工作,經結算被告應支付原告勞務費5720元的事實。
4、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合同(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在案涉工地提供勞務的事實。
被告警鐘分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但兩份合同證明了工期是從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合計六個月。警鐘分公司與孫衛東簽訂的合同注明的工期是跟施工合同一樣,但是根據被告警鐘分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孫衛東延長了一年時間未干完活。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欠條是被告孫衛東的單方個人行為,被告警鐘分公司、警鐘公司對此都不知情。
被告警鐘公司的質證意見:同警鐘分公司的質證意見。
被告百樂門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4中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無異議。對其他的不知情。
本院的認證意見:原告提供的證據,來源形式合法,內容客觀明確,與本案事實有關聯性,故予以采納。
被告警鐘分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企業營業執照,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證明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2、孫衛東出具的部分收據及警鐘公司給孫衛東付款的銀行明細。證明警鐘公司通過轉賬支付給孫衛東“百樂門”工費615391.32元。
3、借條一張、收條五張。證明警鐘公司通過現金支付給孫衛東及民工“百樂門”工費13510元。
4、承諾書兩份、工作聯系單、施工費用變動聲明。證明孫衛東拖延工時,其確認其班組未完成施工、中途退場。
5、施工完成計劃。證明孫衛東班組施工質量存在問題、需要整改,增加用工時間。
6、后續施工費用的收條、銀行流水。證明孫衛東班組中途退場后,后續人員接續施工,警鐘分公司支付工費250040.5元。
7、從總合同剝離出孫衛東班組無法施工的工量計價表(復印件)。證明孫衛東將自己班組不能干的工作量轉給范元喜班組,該部分工作量144447.4元。
8、電梯淹沒通知單及維修單兩份。證明孫衛東班組所做的消防工作在試水時因不合格導致兩部電梯被淹沒、維修費用20505元。
9、百樂門公司整改通知單(復印件)。證明孫衛東班組施工不合格,存在質量問題與安全隱患。
10、DVD光碟[見卷宗(2019)皖0302民初756號民事卷宗]。證明孫衛東班組撤場后,其他人員接續現場施工情況。
11、蚌埠經濟開發區勞動人事監察大隊對被告孫衛東的問話筆錄、被告孫衛東制作的工資表。問話筆錄證明被告孫衛東是原告的管理者,孫衛東稱警鐘分公司付給其59萬元左右,其支付工人工資42萬元左右。
12、當庭提交調查證據申請書。證明上述證據的原件在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
原告的質證意見: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3中銀行明細、借條的真實性及關聯性有異議,原告不知情,且與原告無關,但通過警鐘公司轉賬行為可以證明警鐘公司仍有工程款尚未向孫衛東支付;對證據4有異議,認為達不到被告證明目的。雖然孫衛東中途退場,但雙方尚未對孫衛東實際施工的工程量進行結算;對證據5與原告訴請無關聯性,且通過雙方簽訂的合同可以看雙方約定的工期為暫定,工期沒有具體時間;對證據6的真實性及關聯性有異議,被告警鐘公司對后續班組所支付的工費與本案無關;對證據7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達不到被告的證明目的。該證據是范元喜制作,即使該數據真實,但該數據計算的是無法完成的工作量,并不是警鐘公司對孫衛東已完成工作量及價款的結算;證據8與原告訴請無關聯性,具體維修費用原告不知情;對證據9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該工程并未經過檢驗驗收,被告所提供證據達不到其證明目的;證據10與本案無關聯性,即使孫衛東中途退場,但警鐘公司并未與孫衛東進行結算,無法證明已將工程款結算并付清;對證據11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問話筆錄不具有真實性。
被告警鐘公司的質證意見: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
被告百樂門公司的質證意見:對上述證據均不知情,且與百樂門公司無關。
本院對被告警鐘分公司所舉證據綜合認定如下:本院對被告所舉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定。因警鐘分公司未與孫衛東班組就涉案工程進行結算,被告所舉證據1、2、3僅能證明警鐘分公司向孫衛東班組支付過工程款,不能證明警鐘分公司已足額支付工程款,也不能證明警鐘分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原告的勞務報酬,對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認可;證據4、5、6、7、8、9、10,不能證明與本案欠付勞務報酬有關,本院不予認可。被告所舉調查筆錄系孫衛東個人陳述,其中關于已付及尚欠工程款數額未有書面證據予以佐證,故對筆錄內容不予認可。對證據11工資表有原告的簽字認可,故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
被告百樂門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銀行支付憑證3張,總額746.2萬元,證明百樂門公司已經按照工程進度將工程款轉給被告警鐘分公司。
原告的質證意見:對該證據無異議,說明百樂門公司尚有工程款未向警鐘分公司支付。
被告警鐘分公司的質證意見: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
被告警鐘公司的質證意見: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的認證意見:百樂門公司提供的證據,來源形式合法,內容客觀明確,與本案事實有關聯性,故予以采納。
被告孫衛東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視為其放棄辯駁的權利。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涉案工程系蚌埠百樂門國際文化經貿廣場,該工程由百樂門公司開發建設。2015年5月28日百樂門公司與警鐘公司簽訂《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由警鐘公司負責案涉工地的消防工程施工。2016年6月27日警鐘分公司與孫衛東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合同》,由孫衛東負責案涉工地的部分消防設施安裝工程。孫衛東系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個人。原告經人介紹于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一直在涉案工地務工,受被告孫衛東管理,由孫衛東向其支付勞動報酬。2019年2月21日,孫衛東與原告進行結算,尚欠原告勞務報酬5720元,并出具欠條。百樂門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向警鐘公司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警鐘分公司與孫衛東就涉案工程未進行結算
判決結果
一、被告孫衛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世武勞務報酬5720元;
二、被告安徽省警鐘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在其管理的財產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足以承擔的,由安徽省警鐘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三、駁回原告陳世武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孫衛東、安徽省警鐘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安徽省警鐘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桑婷婷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