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建豐與被告陜西文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文凱公司)、被告林恩貴、被告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葛洲壩集團公司)、被告中國葛洲壩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葛洲壩集團第三工程公司)、被告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羊曲水電站工程施工項目部(以下簡稱葛州壩羊曲水電站項目部)、被告青海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黃河水電開發公司)、被告青海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工程建設分公司(以下簡稱黃河水電開發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7年8月17日葛洲壩集團第三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2017年8月31日葛洲壩集團第三工程公司撤回管轄權異議申請。2017年9月28日原告姚建豐向本院申請關于窩工工程量及單價予以鑒定,經本院向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技術處咨詢,答復該鑒定事項委托的鑒定機構不能作出鑒定報告,應咨詢水利水電部門。2017年11月7日,陜西文凱公司向本院提交鑒定異議書。2017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查明涉案工程中標單位系葛洲壩集團公司,非葛洲壩集團第三工程公司,同時,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請追加被告葛洲壩集團公司,本院依法追加葛洲壩集團公司為被告,同日,因本案案情較復雜,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限為6個月。于2018年3月20日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姚建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瑞虹、被告陜西文凱公司、林恩貴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文,被告葛洲壩集團公司、葛洲壩集團第三工程公司、葛州壩羊曲水電站項目部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君、王敏,葛洲壩集團第三工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聶少華,黃河水電開發公司、黃河水電開發分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