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宇豪與被告陜西邦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達公司)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宇豪法定代理人楊應娟、委托代理人武明強,被告邦達公司委托代理人董衛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宇豪與陜西邦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戶民初字第01352號
判決日期:2015-11-30
法院:陜西省戶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劉宇豪訴稱:被告承包戶縣釣臺路修筑工程,因工程質量不合格而在西漢高速南路段進行返工。被告未對維修路段的圍檔進行封閉。2015年1月27日早6點50分,原告騎自行車經此路段去學校,不幸摔入正在施工的坑槽內受傷。原告被送入濟仁醫院救治,因傷重轉入西安交大一附院救治。經診斷為:1、頜面多發骨折,2、面部摔傷,3、鼻中隔穿孔,4、牙外傷等,住院治療21天,花費14萬元,被告支付了96000元,就賠償問題雙方達不成協議,故訴至法院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0746.84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邦達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被告已對施工路段進行圍檔封閉,事發當日圍檔丟失,原告從缺口處駛入施工地段造成事故。原告未盡充分的注意義務,不慎駛入受傷,應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應由其承擔責任。原告行駛的路段并非必經路線,兩側有輔道可供選擇,存在明顯過錯。原告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已具備辨別能力和判斷能力,應認識到施工路段的危險,且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和教育的責任,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公司已支付醫療費96000元,故我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經審理查明:被告邦達公司系戶縣釣臺路道路施工工程的施工人。2015年1月27日早7時許,原告騎自行車經戶縣釣臺路被告施工路段時,摔入路面施工凹槽內受傷。后原告被送戶縣濟仁醫院救治,后轉入西安交大一附院治療。被診斷為:1、頜面多發骨折,2、面部摔傷,3、鼻中隔穿孔,4、牙外傷等,被告支付了原告96000元醫療費。原、被告后因賠償問題雙方達不成協議,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00746.84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庭審中,原告申請對其傷殘等級、護理期限、后續治療費進行司法鑒定,后本院委托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申請事項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論:1、原告傷殘程度為九級傷殘,2、后續治療費為7000元或以實際發生為準,3、護理期限為60日。
上述事實,有住院病案、病歷、收費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照片、視頻資料、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陜西邦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宇豪醫療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配鏡費共計48599.95元(已扣減被告支付的96000元)。
駁回原告劉宇豪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310元(原告劉宇豪預繳1050元,1260元緩交至執行中收取),鑒定費2400元,由被告陜西邦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710元,原告劉宇豪負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魏阿英
人民陪審員蘇茹
人民陪審員李新翔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趙珍曉
判決日期
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