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晉豐園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豐公司)與被告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國營歌樂山林場(以下簡稱歌樂山林場)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振華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16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原告晉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峰,被告歌樂山林場的委托代理人徐蜀帆、趙倩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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