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晉豐園林建筑有限公司與被告重慶市沙坪壩區土主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向容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月18日、2019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重慶晉豐園林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艷濤,被告重慶市沙坪壩區土主鎮人民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澤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晉豐園林建筑有限公司與重慶市沙坪壩區土主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渝0106民初20860號
判決日期:2019-12-31
法院: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重慶晉豐園林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49562.86元及違約金,該違約金以欠付工程款249562.86元為基數,從2016年8月2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長期同期貸款利率的3倍的標準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2月與被告簽署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土主社區便民服務中心項目工程,該工程于2015年3月8日開工,2015年8月27日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告提供該工程完整結算報告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出具最終結算證書。2016年4月,就該工程結算事宜,原告向被告發函,被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原告回函認為雙方對計算方式仍存在爭議。遂起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重慶市沙坪壩區土主鎮人民政府辯稱,1、原告訴我方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所訴其承建土主社區便民服務中心項目工程屬實,按約定原告完工后應提交結算審核報告,我方根據該報告所核準金額付款。該工程完工后至今原告未向我方提供工程結算報告,故我方在原告沒有合法工程結算基數的情況下無法支付原告相關款項。望貴院在查清本案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關于原告所提違約金,被告認為本案中原告至今未向原告出具催收通知或給付建設款的依據,所以我方認為不應當支付。如果法院認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過高,請求法院依法調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1月,重慶市沙坪壩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就重慶市沙坪壩區土主鎮土主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工程以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并發出《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文件》,對資金來源、投標人資格要求、投標有關規定、施工工期及項目驗收、付款方式等進行了規定。其中付款方式約定為:本工程無預付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經財政評審確認后支付評審價的90%,余款待保修期滿后無質量爭議一次付清。合同簽訂后,中標人或采購人均不得因設備、材料及人工市場價格變動對采購合同相關設備、材料提出價格變更要求。隨后,原告提交了《單項工程投標報價匯總表》,其中安裝部分金額為41729.66元,其中暫估價4664元、安全文明施工費1493.42元,規費864.79元;土建部分金額650012.52元,其中暫估價35479.95元,安全文明施工費22661.29元,規費14716.02元。合計金額691742.18元,其中暫估價40413.95元,安全文明施工費24154.71元,規費15580.81元。
2014年12月8日,重慶市沙坪壩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出《沙坪壩區政府采購中標通知書》,通知原告在沙坪壩區土主鎮土主社區便民服務中心中心工程采購項目中一舉中標,中標金額691700元,技術標準及服務承諾等請嚴格按《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執行,并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地點與采購人簽定合同。
隨后,原告(承包人)與被告(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如下:工程名稱為沙坪壩區土主鎮土主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工程,工程內容為競爭性談判文件規定內容;簽約合同價為691700元,安全文明施工費24154.71元;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其附錄、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等;合同價格形式為單價合同,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包括直接費(人工費、設備材料費等其他費用)、間接費、施工風險費、檢測費、安全文明施工費、利潤、稅金以內的費用,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為據實結算,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為據實結算;工程量計算規則為按實際工程量計算;承包人向發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為本工程驗收合格后,并支付工程款95%后即進行移交;缺陷責任期為一年,扣留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為5%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工程保修期為一年。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5年3月8日開工,2015年8月27日竣工驗收,2015年9月1日交付被告使用。
2016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發出《關于解決沙坪壩區土主鎮土主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工程結算工作的函》,在函件中就在財政評審過程中出現了“綜合單價”分歧,請求與被告協調處理。
2016年5月18日,被告向重慶市沙坪壩區財政局發出《土主鎮人民政府關于土主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工程結算的函》,載明:土主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工程已經于2015年9月完工并投入使用,在后續的財政結算評審中,施工單位提出了不同的意見,將原告發出的《關于解決沙坪壩區土主鎮土主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工程結算工作的函》轉發給沙坪壩區財政局。
2016年12月2日,重慶市沙坪壩區財政局向被告發出《關于土主鎮人民政府轉發的關于解決沙坪壩區土主鎮土主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工程結算工作的回復函》,載明:沙坪壩區財政局于2015年11月13日接受被告對《土主鎮土主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工程》結算的評審申請,隨即委托重慶天翔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進行結算審核工作,目前沙坪壩區土主鎮土主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工程在結算過程中出現的關于合同結算原則的分歧一直未能妥善解決,具體情況主要是關于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綜合單價”的分歧。本工程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為真實、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且簽訂合同時,合同模板是由施工單位提供,就合同文件的公平、公正這點而言是勿需置疑的,所以天翔公司有理由相信施工單位與業主單位是雙方已經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才最終簽訂的此施工合同。天翔公司接收到的現有資料為競爭性談判文件、投標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及結算書等資料,按相關評審程序及要求對本工程進行結算審核,審核依據為競爭性談判文件與施工合同文件,但競爭性談判文件中只對本工程最高限價以及計價原則等進行了相關說明,并未涉及任何關于結算方式和綜合單價的說明,所以在結算審核中評審機構只能按照本合同的施工合同中已明確的結算原則辦理本工程結算,且不能對本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約定的結算方式進行任何調整。
2016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發出《土主鎮人民政府關于土主社區便民服務中心決算問題的函》,載明:被告就“綜合單價”疑義向沙坪壩區財政局評審中心進行了函達,被告認同沙坪壩區財政局復函中關于“綜合單價”的認定,認為應根據雙方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結算原則來辦理本工程結算。
另查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30000元。
另外,因原被告雙方無法對計價原則達成一致意見,沙坪壩區財政局評審中心未能出具最終的評審報告。審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鑒定申請書,申請對沙坪壩區土主鎮土主社區便民服務中心項目工程,以該工程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為依據,委托進行土建、安裝工程的造價進行司法鑒定,被告同意選擇司法鑒定機構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本院依法組織原被告雙方選取了鑒定機構重慶諦威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委托該鑒定機構對沙坪壩區土主鎮土主社區便民服務中心項目的土建、安裝工程的造價進行司法鑒定,工程價款計價標準按照《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文件》(招標項目編號2014222)、《沙坪壩區土主鎮土主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工程單項工程投標報價匯總表》、《沙坪壩區政府采購中標通知書》確定的計價標準執行。重慶諦威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沙坪壩區土主鎮土主社區便民服務中心項目工程的土建、安裝工程的鑒定工程造價為779562.86元。原告預交此次鑒定費14032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文件、單項工程投標報價匯總表、工程開工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等證據以及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證明,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重慶市沙坪壩區土主鎮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內向原告重慶晉豐園林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9562.86元。
二、駁回原告重慶晉豐園林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506元(原告已預交3253元),減半交納3253元,鑒定費14032元(原告已預交),共計17285元,由被告重慶市沙坪壩區土主鎮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向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盧靜
判決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