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宿遷鼎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肖乃章、泗陽縣三莊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三莊鄉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2019)蘇1323民初48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494宿遷鼎立建設有限公司與肖乃章、泗陽縣三莊鄉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13民終494號
判決日期:2020-07-01
法院: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鼎立公司向本院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駁回肖乃章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鼎立公司與肖乃章簽訂的《工程項目內部勞務承包合同書》明確載明成本發票為肖乃章向鼎立公司申請工程款時提供,故要求肖乃章按照合同約定向鼎立公司開具相應的票據。2.鼎立公司一直在積極主張權利,也配合肖乃章向發包人收回工程款。在發包人未支付鼎立公司工程款的情況下要求鼎立公司支付工程款沒有法律依據。3.鼎立公司按照肖乃章要求申請支付工程款50000元,肖乃章的用途與鼎立公司無關。
肖乃章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三莊鄉政府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在一審判決送達三莊鄉政府后,三莊鄉政府已經向肖乃章支付了70000元工程款。三莊鄉政府之所以至今沒有付清工程款,就是因為鼎立公司與肖乃章之間發生爭議。
肖乃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鼎立公司支付肖乃章工程款374660.24元;2.判令三莊鄉政府在欠付工程款374660.24元范圍內對肖乃章承擔支付責任;3.鼎立公司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4月24日,鼎立公司中標泗陽縣三莊鄉污水管網一期工程,中標價為307608.72元。2017年5月1日,鼎立公司、三莊鄉政府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發包人為三莊鄉政府,承包人為鼎立公司,工程名稱為泗陽縣三莊鄉污水管網一期工程,工程地點為泗陽縣三莊鄉,簽約合同價款為307608.72元,合同價格形式為固定綜合單價。合同約定承包方提供中標價的5%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次性退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合同價的8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無質量問題付至審計價的9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兩年無質量問題付清余款。
2017年4月25日,肖乃章(乙方)與鼎立公司(甲方)簽訂聘用協議及工程項目內部勞務承包合同書,約定工程名稱為泗陽縣三莊鄉污水管網一期工程。約定甲方聘任乙方為該工程的執行項目經理,在工程施工管理實施過程中,代表甲方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實行確保上繳,自負盈虧的原則。項目由甲方統一核算,實行工程成本單列,確保上繳營業稅、所得稅、管理費、成某收等各項稅費。該協議約定乙方按照工程投標總造價2%向甲方上交管理費,待工程款支付至50%時,管理費一次性扣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成某(提供不低于開票金額92%的合法成本發票,且開具成本發票時涉及的款項必須從乙方基本賬戶支付給對方單位賬戶,否則不予認可)、地方或行業規定稅費、甲方派駐管理人員工資、差旅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稅費,由甲方按照規定稅費向乙方代扣代繳。約定甲方按建設方每次支付工程款的比例扣除管理費、稅金及其他約定費用后,甲方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領取應付工程進度款。乙方必須指定專人肖乃章領款。工程款一經劃入甲方賬戶,由甲方按協議收取費用和上交稅費后,全部支付給乙方,不得截留和挪用乙方工程款。聘用協議約定聘用期間乙方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及福利等,一律在施工的工程項目成本中列支,甲方不另支付乙方任何報酬及費用。
2017年5月18日,案涉工程經驗收合格。2017年11月6日,江蘇中潤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案涉工程結算價款為374660.24元。肖乃章、鼎立公司、三莊鄉政府對該結算價款均無異議。鼎立公司已向三莊鄉政府開具374660.24元的普通增值稅發票。
一審法院認為,承包人非法轉包的行為無效。本案肖乃章與鼎立公司雖簽訂了聘用協議及內部勞務承包協議書,但結合協議內容及一審庭審中雙方陳述,可以認定鼎立公司與肖乃章之間并非內部承包關系,而是轉包關系,因肖乃章并無相關施工資質,故雙方簽訂的內部勞務承包合同無效。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涉案工程經驗收合格但雙方關于工程價款的結算及支付的約定應予以參照。鼎立公司作為工程轉包人未積極主張權利,現實際施工人向其主張工程款,其應向肖乃章支付剩余工程款。因雙方約定稅費由肖乃章負擔,一審庭審中肖乃章亦同意扣除稅金等合計54100.59元,故該款項予以扣除。對于鼎立公司要求扣除應交地方附加稅及未提供成本發票的款項,因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案涉工程交納該項費用及費用的數額,故對其抗辯不予采信。對于鼎立公司已付款的問題,鼎立公司主張其就案涉工程已支付肖乃章88600元,肖乃章對其收到鼎立公司88600元無異議,但該款項并非支付本案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并提供鼎立公司在其他案件中所提供的付款申請單,該付款申請單顯示肖乃章于2017年8月27日申請支付井頭橋梁梁板費用50000元。因鼎立公司提供的轉賬憑證亦顯示2017年8月27日向肖乃章支付50000元,故一審法院認為該50000元并非支付案涉工程款項。對鼎立公司支付肖乃章38600元予以確認。即本案中鼎立公司仍應支付肖乃章281959.65元(374660.24元-54100.59元-38600元)。
對于肖乃章對三莊鄉政府的請求,一審法院認為,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款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案涉工程三莊鄉政府已支付鼎立公司工程款150000元,現尚欠鼎立公司工程款224660.24元(374660.24元-150000元)。三莊鄉政府應在224660.24元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一審判決:一、鼎立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肖乃章工程款281959.65元;二、三莊鄉人民政府在224660.24元范圍內對肖乃章承擔給付責任。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3739元,由鼎立公司負擔。
二審中,被上訴人三莊鄉政府圍繞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三莊鄉政府所舉的證據為:2020年1月22日三莊鄉政府向肖乃章支付涉案工程款70000元的銀行交易記錄,支付名稱是2017年污水管網一期工程款。肖乃章向三莊鄉政府出具的收到70000元工程款的收條,旨在證明三莊鄉政府在2020年1月22日向肖乃章支付工程款70000元。一份賬戶收到該款項的記錄。
鼎立公司質證認為,對于證據三性均不予認可。即使三莊鄉政府付款給肖乃章也應該經鼎立公司同意。
肖乃章質證認為,對于證據沒有異議,是向肖乃章賬戶支付的涉案工程款70000元,字是肖乃章簽的。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肖乃章對于三莊鄉政府提供的轉賬記錄及收條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雖然鼎立公司對三莊鄉政府向肖乃章支付工程款的行為不予認可,但三莊鄉政府向肖乃章支付工程款的行為客觀上也減少了鼎立公司對肖乃章承擔的給付工程款的義務,三莊鄉政府的付款行為并未損害鼎立公司的合法權益,本院對三莊鄉政府付款行為的效力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20年1月22日,三莊鄉政府向肖乃章支付涉案工程款70000元
判決結果
一、撤銷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2019)蘇1323民初4857號民事判決;
二、宿遷鼎立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肖乃章工程款211959.65元;
三、泗陽縣三莊鄉人民政府在154660.24元范圍內對肖乃章承擔給付責任。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73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478元,合計11217元,由宿遷鼎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孫芳遠
審判員徐金鴿
審判員莊業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趙迎娣
書記員楊紫棋
判決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