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乃章與被告宿遷鼎立建設有限公司(鼎立公司)、泗陽縣三莊鄉人民政府(三莊鄉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乃章、被告鼎立公司的法定代表劉佰龍以及被告三莊鄉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興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肖乃章與泗陽縣三莊鄉人民政府、宿遷鼎立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1323民初4857號
判決日期:2020-07-01
法院: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肖乃章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鼎立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74660.24元;2.被告三莊鄉政府在欠付工程款374660.24元范圍內對原告承擔支付責任;3.被告負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1日,鼎立公司中標承建三莊鄉政府發包的泗陽縣三莊鄉污水管網一期工程。鼎立公司與三莊鄉政府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價款為307608.72元,合同價格為固定綜合單價。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合同價的80%,驗收合格滿一年無質量問題付至審計價的9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兩年無質量問題付清余款。2017年4月25日,鼎立公司與原告簽訂《工程項目內部勞務承包合同書》,鼎立公司將其承建的上述工程發包給原告,并簽訂了《工程項目內部勞務承包合同書》,約定按照工程投標總造價的2%向鼎立公司交納管理費,工程款付至50%時,管理費一次結清。工程款一經劃入,由鼎立公司按照協議收取費用和上交稅費后,全部支付肖乃章,不得截留和挪用乙方工程款。原告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項目內部勞務承包合同》約定完成泗陽縣三莊鄉污水管網一期工程的施工。2017年11月12日,三莊鄉政府、鼎立公司和江蘇中潤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結算審定泗陽縣三莊鄉污水管網一期工程總價款為374660.24元。兩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給原告償還在施工過程中墊付的資金造成困難。
被告鼎立公司辯稱,案涉項目原告投入一部分資金沒有得到回報,這是事實。在案涉的項目中原告逃避債務,關于三莊鄉污水管網一期工程,根據鼎立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合同書第八條約定,原告應提供其已支付相關人工費、機械費等相關費用的明細。本項目已開票額374660.24元。截至目前,就案涉工程三莊鄉政府共支付到賬150000元,鼎立公司已收到150000元,鼎立公司支付開具發票的稅費是72793.11元,應予以扣除。鼎立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支付原告50000元,10月19日支付原告38600元,共支付88600元。關于本項目鼎立公司不欠原告工程款。該項目的工程尾款的追款責任由原告承擔,駁回原告對鼎立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三莊鄉政府辯稱,原告起訴被告三莊鄉人民政府不具有主體資格。原告肖乃章沒有證據證明其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原告要求被告三莊鄉政府支付其工程款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的事實如下:
2017年4月24日,被告鼎立公司中標泗陽縣三莊鄉污水管網一期工程,中標價為307608.72元。2017年5月1日,兩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發包人為三莊鄉政府,承包人為鼎立公司,工程名稱為泗陽縣三莊鄉污水管網一期工程,工程地點為泗陽縣三莊鄉,簽約合同價款為307608.72元,合同價格形式為固定綜合單價。合同約定承包方提供中標價的5%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次性退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合同價的8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無質量問題付至審計價的9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兩年無質量問題付清余款。
2017年4月25日,原告(乙方)與被告鼎立公司(甲方)簽訂聘用協議及工程項目內部勞務承包合同書,約定工程名稱為泗陽縣三莊鄉污水管網一期工程。約定甲方聘任乙方為該工程的執行項目經理,在工程施工管理實施過程中,代表甲方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實行確保上繳,自負盈虧的原則。項目由甲方統一核算,實行工程成本單列,確保上繳營業稅、所得稅、管理費、成本稅收等各項稅費。該協議約定乙方按照工程投標總造價2%向甲方上交管理費,待工程款支付至50%時,管理費一次性扣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成本稅(提供不低于開票金額92%的合法成本發票,且開具成本發票時涉及的款項必須從乙方基本賬戶支付給對方單位賬戶,否則不予認可)、地方或行業規定稅費、甲方派駐管理人員工資、差旅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稅費,由甲方按照規定稅費向乙方代扣代繳。約定甲方按建設方每次支付工程款的比例扣除管理費、稅金及其他約定費用后,甲方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領取應付工程進度款。乙方必須指定專人肖乃章領款。工程款一經劃入甲方賬戶,由甲方按協議收取費用和上交稅費后,全部支付給乙方,不得截留和挪用乙方工程款。聘用協議約定聘用期間乙方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及福利等,一律在施工的工程項目成本中列支,甲方不另支付乙方任何報酬及費用。
2017年5月18日,案涉工程經驗收合格。2017年11月6日,江蘇中潤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案涉工程結算價款為374660.24元。原、被告雙方對該結算價款均無異議。被告鼎立公司已向被告三莊鄉政府開具374660.24元的普通增值稅發票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宿遷鼎立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肖乃章工程款281959.65元;
二、被告泗陽縣三莊鄉人民政府在224660.24元范圍內對原告肖乃章承擔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3739元,由被告宿遷鼎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翟麗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紅
判決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