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奧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南現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院現已審理終結
成都奧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湖南現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湘01知民初2182號
判決日期:2020-07-31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向成都奧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郵寄送達了通知書,責令其向本院提交涉案ZL201720404008.3號“一種可識別來源并能循環使用的垃圾回收袋”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但成都奧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無正當理由,至今仍未向本院提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認為,涉案專利系實用新型專利,專利授權僅經過初步審查,本院已經給予當事人充分的時間提交評價報告的情況下,原告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導致本院對涉案專利的有效性及權利穩定狀態無法查明,原告應對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判決結果
駁回成都奧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蔡曉
審判員程婧
審判員謝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謝威源
判決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