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恒智認為被告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西山區政府)未依照《螺螄灣商業片區商業業態升級改造暨螺螄灣中央商務區(二級CBD)建設項目房屋拆遷產權調換安置補償協議》中的約定按時履行支付過渡費義務,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因云南容成拆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容成拆遷公司)系涉案安置補償協議的一方締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5月22日14時30分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張恒智,被告西山區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雷建連、王立偉,第三人容成拆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艷到庭參加了訴訟。經報請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了本案的審理期限。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