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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陸晟訴被告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政府永昌街道辦事處、云南容成拆遷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
陸晟與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政府永昌街道辦事處、云南容成拆遷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云0112民初6185號
判決日期:2019-06-17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陸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11月至2019年10月過度安置費131622.4元;2、判令被告按月利率6.23%支付29個月的利息;3、判令修改原協議條款,增加違約責任條款;4、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2009年,昆明市政府決定對螺螄灣商業片區進行升級改造,原告房屋處于拆遷范圍內,同年,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拆遷協議,就房屋拆遷事宜進行約定,明確過渡期為24個月,過渡期內發放過度安置費,但2016年10月后被告未按約支付過渡費,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人民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陸晟的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3338元(原告已預交),在本裁定生效后退還原告陸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周亞蘭
人民陪審員羅利萍
人民陪審員唐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龔萍
判決日期
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