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日月石化有限公司訴被告官渡區金馬街道辦事處、被告官渡區金馬街道鐵路樞紐擴能改造征地拆工作領導小組、被告云南容成拆遷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本院認為本案遺漏了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故依法追加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并于2017年1月17日、7月31日由審判長談建國、人民陪審員鐘美玲、人民陪審員曾熙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昆明日月石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魯有林,二被告官渡區金馬街道辦事處、官渡區金馬街道鐵路樞紐擴能改造征地拆工作領導小組的委托代理人王建華,被告云南容成拆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文,第三人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的委托代理人潘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扣除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期限兩個月,并報經批準延長審限六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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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日月石化有限公司訴官渡區金馬街道辦事處、被告官渡區金馬街道鐵路樞紐擴能改造征地拆工作領導小組、被告云南容成拆遷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糾紛一審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