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上海振宏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津華(上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滬0107民初22794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要求被執行人根據上述法律文書向申請執行人支付人民幣170000元及逾期履行產生的利息。
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責令其到庭履行義務,并向本院申報個人名下當前及一年內財產變動情況,但未果。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社保機構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經查,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機動車、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依法作出(2021)滬0107執544號執行裁定書,凍結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
上海振宏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與津華(上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滬0107執544號
判決日期:2021-05-07
法院: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另,本院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發起財產狀況二次查詢,結果反饋仍無實際可供執行的財產。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提供,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以上事實,有本院執行通知書等文書、調查材料及工作記錄(或談話筆錄)為證
判決結果
(2021)滬0107執544號一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徐謙
審判員余偉民
審判員張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官建東
書記員胡文杰
判決日期
2021-05-07